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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

2021-01-18 15:25:42

  为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哈公积金字[2009]1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哈房公委字[200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 本规定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务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含)以上的。

  第三条 单位应当为其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代为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第四条 已在其他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进城务工人员,不得再重复开户,须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第五条 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应发工资核定,聘用单位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按不低于市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核定。缴存比例按其所在聘用单位统一标准执行。

  第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个人缴存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聘用单位每月代扣代缴,并自存入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公积金中心每年结息后为其出具对账单。

  第七条 聘用单位无力连续缴存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账户封存。

  第八条 进城务工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与聘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或其他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九条 进城务工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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