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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暂停个人商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2021-01-18 15:25:42

  记者今天从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获悉,配合我省房地产调控政策,从11月1日起我省暂停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记者今天从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获悉,配合我省房地产调控政策,从11月1日起我省暂停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11月1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下发《关于暂停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配合我省房地产调控政策,结合本省实际,11月1日起,暂停执行《关于印发<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公积金贷〔2015〕103号),停止受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该通知印发后,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记者了解到,省公积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11月3日公积金管理局将会对该政策做进一步详细解读。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条件清单

  一、职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

  (四)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购买、偿还、租住保障性住房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除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外,还可以使用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偿还贷款本息以及处理事故、消除灾难费用。

  二、职工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调动工作转移公积金的,须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单位为其开设的公积金账户内的。

  三、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养和内退的职工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四、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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