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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2021-01-18 15: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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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一、缴存人退休的

须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二、缴存人出境定居的

须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三、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须提供该缴存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或骨灰寄存手续等)以及合法继承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及监护证明。

四、缴存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伤残证(1-4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缴存人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须提供调转手续、本人身份证。在异地建立公积金账户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办理转移业务。

六、工作变动调出本行政区域的

须提供工作调转手续、户口证明或户口迁移证明。

七、缴存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且公积金停缴满两年的

须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八、缴存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大病致贫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需提供相应病历、医生诊断、医疗专用结算发票及单位出具的生活困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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