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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1、离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
凭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或同级部门批准的离休审批表及复印件;退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区县劳动局颁发的退休证、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职证或职工退休审批表及其复印件。
2、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支取住房公积金的
凭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及复印件。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登记卡及复印件。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支取住房公积金的
凭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合法死亡证明支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其亲属凭司法部门开具的判决书及复印件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支取住房公积金。
6、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参加工作的
凭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支取住房公积金。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凭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支取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