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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材料:
1、新设立单位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已缴存单位为新增职工设立个人账户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州中心会计科或县(市)管理部审核--去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场所:州中心办事服务窗口、县(市)管理部办事服务窗口、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