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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和担保须知

2021-01-18 15: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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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抵押和担保:

  1、借款人可以购买的自住住房(或者其它房地产)作为偿还贷款的抵押物。

  2、借款人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以评估的价格为准,借款人应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由第三方提供担保。

  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借款人(抵押人)无权出租、变卖或馈赠。抵押关系解除后,借贷双方与担保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和担保手续,并向抵押登记的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4、借款人由第三方提供全额担保的,若借款人连续6个月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和受托银行有权通知保证人在30天内代为偿还。

  5、担保期内,担保人必须承担由借款合同引发的任何连带民事责任。担保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受托银行和“中心”认可,原担保合同不得撤销。

  6、公积金期房抵押贷款,借款人在办理期房抵押登记备案书转房屋他项权利证时,需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借款额的8%,借款人将房屋他项权利证送交“中心”后,保证金返还给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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