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申请
首页 >  公积金资讯 >  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2021-01-18 15:25:42

  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程序,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广大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程序,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公积金中心准入的开发楼盘自住住房时,承诺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在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未颁发且未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前,由其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并承担回购义务的贷款方式。

  第二章按揭楼盘准入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第四条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按揭贷款合作意向,经公积金中心批准,选择业务办理银行,向经办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申请报告(包含但不限于:贷款金额、开发楼盘项目有无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有无开发贷款、开发贷款银行、开发贷款金额等情况);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3、开发项目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4、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说明;

  5、楼盘总平面图;

  6、楼盘的销售和预售对象、销售价格和计划、已售情况;

  7、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对所开发项目购房客户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决议,并在担保期内承担连带责任;

  8、公积金中心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五条经办银行对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开发资质、资信等级、负责人品行、企业社会商誉、技术力量、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调查,撰写《银行审查报告》(格式见附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以文件形式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第六条经办银行将《银行审查报告》、准入申请、开发企业申请材料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第七条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开发企业申请资料后,应对开发企业及预售楼盘进行项目审查,主要包括:

  (一)对开发企业进行了解,掌握相关资信状况、开发资质及经营情况;

  (二)对开发企业申报的各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必要时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对,确保材料准确无误;

  (三)对申报楼盘进行实地勘察,将楼盘与相关资料及要求进行核对;审查楼盘的开发、建设及销售情况;

  (四)核查开发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金到位情况;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事项。

  第八条公积金中心根据对开发企业调查及实地勘察结果,审核经办银行撰写的《按揭楼盘项目基本情况考察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合作或不予合作的决定,通知开发企业。准予合作的,中心以文件形式予以批复,并与开发企业按楼盘项目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填报住房公积金按揭信息表;不予合作的,将申请材料退回。

  第九条市本级经办银行受理的按揭项目由中心信贷科审批;分支机构受托银行受理的按揭项目由分支机构自行审批,报市中心备案。

  1、按揭项目上报时需使用统一规范的《考察审批表》格式。

  2、分支机构按揭项目自行审批通过后,按揭材料(含批复)原件由各分行机构自行保存,同时将复印件和电子表格报送中心信贷科统一存档。

  3、信贷科在收到项目批复材料后在中心贷款管理系统中增加按揭合作单位相关信息。

  第十条市中心通过中心公积金网站定期对外公布按揭楼盘项目、受托办理银行及业务合作期限名录。

  第三章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发放及贷后管理

  第十一条借款人购买开发企业准入楼盘预售商品房,公积金中心、贷款受委托银行按照《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要求受理和审批。

  第十二条公积金按揭贷款发放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现行贷款政策的规定。

  2、开发企业按规定足额缴存保证金。

  3、借款人所购房屋预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公积金按揭贷款的贷后管理

  1、已预抵押的房产符合正式抵押条件后须及时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将抵押登记证明移交存档并办理保证金退付手续。

  2、贷款结清后,及时办理抵押解除手续。

  3、贷款出现逾期的,应及时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要求进行催收。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为提高开发企业担保履约能力,要求开发商在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开设担保保证金账户,缴存担保保证金按贷款额度的5%比例收取并办理所购商品房预抵押登记证明。

  第十五条项目分多期建设的,开发企业须及时办理后期楼房项目的按揭贷款准入,提供新增加楼房按揭准入申请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审验、贷后检查以及出现徇私舞弊、隐瞒真相、编造数据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注 用卡申卡小顾问 cardbaobao2  公众号 ,获取更多放水资讯,学习更多提额秘方。


卡宝宝公众号 卡宝宝小程序
看过该文章的网友还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