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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严查骗取公积金 公积金骗取或担刑责

2021-01-18 15:25:42

  近日,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制止这些不法行为,启动了治理住房公积金骗取专项行动。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专项住房储金,只能用于贷款买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等用途,然而有一些人对住房公积金动起了歪心思,近日,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制止这些不法行为,启动了治理住房公积金骗取专项行动。对于骗取公积金等违法行为将承担怎样的后果呢?本报法治滨海律师团给出了解释。

  新闻回顾

  专项治理行动本着“标本兼治”的原则,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违法广告进行排查、清理,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推进与相关部门的信息联网。下一步,市公积金中心将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改进业务服务,同时对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市公积金中心人士提示各方注意,住房公积金提取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专项使用是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保障。通过虚假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骗取的住房公积金不仅要被责令退回,还将影响个人信用、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市民切勿相信违法广告的虚假宣传,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骗取住房公积金或担刑责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处以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公积金影响个人信用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专项使用是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保障。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违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信息,纳入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按照规定向相关信用信息系统报送,并向所在单位通报。也就是说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通过虚假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骗取的住房公积金不仅要被责令退回,也将影响个人信用、受到法律的制裁。

  骗取公积金即违法

  其实无论是“帮助”人套取公积金的,还是想要用一些办法“套出”自己的公积金都是违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骗取公积金的行为中可能会出现开具假的公文、证明,材料等,无论是伪造者还是使用者都会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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