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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要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取得贷款的担保。如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直接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抵押;如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还应提供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以及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房屋交易中介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
在贷款期内,经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阶段性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或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以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作为阶段性抵押担保的,其价值需进行评估确认,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评估现值的70%,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由房屋建设(开发)单位和房屋交易中介机构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房屋交易中介机构必须与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就每一借款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