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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2021-01-18 15: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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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一)离休、退休

身份证

(二)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1、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2、(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3、继承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多个继承人因故无法同时到场办理提取的,应提供委托提取公证书。

(三)解除劳动关系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用失业登记证代替未就业证明的在一年内有效。

注意事项: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本地户口必须满两年;外地户口或户籍迁出本市不受限制,无需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五)出境定居

移民(定居)签证或户口注销证明。

(六)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人民法院判决书;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监管部门盖章的提取人委托书或委托公证书。

(七)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相关规定列举的大病,且家庭生活困难,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的

1、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2、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书;

3、直系亲属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4、医疗费用结算单(结算单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

注意事项:如职工在住院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治疗费用的,医院需开具医疗费用预算证明及转账账户证明,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自付部分。

(八)缴存人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

1、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证明;

2、提取人与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3、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首次支付学费验原件留复印件,以后提取留存复印件);

4、学费缴纳通知单。

温馨提示:

非住房消费属现金业务,因特殊情况需配偶代办的,需提供提取人及代办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和提取人签授的授权委托书;如由其他人代办则需进行委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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