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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偿还:
1、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信用卡或储蓄存折到受委托银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2)、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管理中心与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统发中心从其存款户或工资中代扣偿还贷款。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还款法。
3、经管理中心同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清全部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4、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下降,可能影响按时还贷时,应在10日内及时报告管理中心。对不按时报告的,将其记入管理中心建立的不良信用档案。借款人与售房人合伙虚构购房事实,骗取公积金贷款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贷款外,还应将其记入管理中心建立的不良信用档案,并将售房人欺诈骗贷情况通报其开发资质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