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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2021-01-18 15: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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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1、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

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

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

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调离新余市的,应提供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提取的

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人员提取需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及所在单位的证明。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应提供本人与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或未再就业证明。

6、原单位改制、破产的

提供原单位改制、破产清算的文件(原则上要求原单位或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7、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应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低保证。

8、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其他依法可以办理提取的和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可以提取的,由管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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