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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2021-01-18 15: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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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以上资料的原件方可办理。

2.如因购房人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

3.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办理的,代理人须携带提取人书面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或加盖被领人单位公章)以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按照提取类型提供相应材料:

5.离休、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证明;

6.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内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境外身份证;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女40岁,男50岁视同丧失劳动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书;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本市的: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外市居住证明或与新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须经外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签证);

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火化证、户口簿、身份证(由职工的继承人、受赠人提取,户口不在一起的,单位要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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