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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规定:离婚者一年内不许提取

2021-01-18 15:25:42

  宣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1月30日发布《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规定调整的通知》,对宣城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规定进行了调整,这些新的政策将从2017年12月4日起执行。


  宣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1月30日发布《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规定调整的通知》,对宣城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规定进行了调整,这些新的政策将从2017年12月4日起执行。具体调整内容为:

  一、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满一年。

  二、不再受理缴存人因直系亲属间住房产权交易的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三、不再受理缴存人离异一年以内购买住房的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四、不再受理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延伸政策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

  一、月缴存额上限。根据宣城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6年度宣城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8819元,即月平均工资为5735元。按照月缴存工资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我市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205元,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单位及个人月缴存额均不得高于2065元,月缴存总额上限为4130元。

  二、月缴存额下限。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年度社保基金缴纳基数。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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