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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非房屋类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2021-01-18 15: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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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1、退休

退休证或劳动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因单位破产无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提供居民身份证即可)。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鉴定行政机关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领取证,须处在实际领取低保期间。

4、失业

劳动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公积金账户须实际停缴一年以上。

注:农业户籍、株洲市以外户籍的不受失业两年的限制,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农业户籍卡或外地户籍卡即可办理。

5、死亡或宣告死亡

死亡(火化、销户)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的:配偶继承的,提供结婚证或户籍关系证明;子女或父母继承的,提供户籍关系证明并由死者生前单位签署证明意见。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6、调离本市

①调离本市且调入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调令或新单位聘用合同;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函(注明调入单位公积金账号及银行账号);作销户转移。

②调离本市并已办户口迁移且无法确认调入单位是否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调令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新单位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或外籍户口簿;作销户提取。

7、出境定居

境外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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