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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相关收费标准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兰银发〔2016〕75号)有关规定,提高信用卡服务水平,我行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以下政策:

  (一)取消“滞纳金”收费项目。

  (二)继续实行免收信用卡“超限费”服务政策。

  (三)调整信用卡“滞纳金”为“违约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行为,我行将收取信用卡“违约金”,收费标准为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金额为5元。

  (四)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等服务费用,我行将不再计收利息。

  本次调整涉及我行所有信用卡,领用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有疑问,请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6799咨询。

  特此公告。

兰州银行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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