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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合约

      

晋商银行信用卡申请人申明条款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晋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章程”内容详见晋商银行官网http://www.jshbank.com或通过晋商银行网点查询)、《晋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合约”)及本申请表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本人在本申请表上签名、在线签署或以其他形式选择接受《章程》《合约》及本申请表,即视为本人已知悉、理解和接受《章程》和《合约》及本申请表的全部内容,并同意受其约束。同时,本人承诺个人信用卡仅用于日常消费使用,不将信用卡中的授信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套现、生产经营、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或其它非正常消费用途。

  本人确认,晋商银行已就增加本人责任或限制本人主要权利、免除或减轻晋商银行责任或晋商银行单方拥有某些权利的所有条款向本人做出相应提示和说明,本人对上述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该内容。

  (    )晋银信领字(    )第(     )号

晋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

  甲方: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主卡申请人/主卡持卡人/附属卡持卡人/附属卡申请人(如无特殊说明,甲方指上述主体中的全部或任何一方)

  乙方: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商银行”或“乙方”)

  第一条 申请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包括资格审核、授信审批(包含销户重开审批)等)〕、后续风险管理(包含诉讼案件处理)、异议核查、客户服务等信用卡相关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或其授权的服务商)、银行服务合作方(包括向银行提供服务和支持的代理机构、银行外包合作机构、联名信用卡合作方、其它为银行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须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或者第三方数据服务合作方等)查询、使用甲方的财产信息、信用信息等个人信息、提供甲方信用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学历、职业、人脸识别信息、航空出行信息、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税务信息、运营商信息)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影像资料)。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其个人资料及信用信息。甲方了解并知悉,乙方因上述授权而可以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甲方的个人资料。甲方在此同意,如乙方在风险管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其个人资料与已逾期或存在逾期风险的客户存在关联时,乙方可以与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核实相关情况。乙方超出上述权限查询甲方个人信用信息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甲方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如甲方由其他人推荐申请信用卡,则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信用卡的申请进度和被推荐进度开放给甲方的推荐人查询。甲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乙方在向甲方推荐或营销信用卡相关产品或服务时,使用甲方主动提供给乙方的个人资料、联系人信息、附属卡人信息等,乙方承诺在使用过程中遵守信息保密义务。

  2、乙方对信用卡实行客户级额度管理,客户级额度管理是指乙方根据客户的综合资信情况核发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是客户名下晋商银行所有信用卡账户在指定期限内最高可以循环使用的限额。持卡人在晋商银行所有信用卡账户下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受其管理。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均计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应当确保附属卡申请人知悉、理解并遵守本合约,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在清偿所持附属卡的全部债务后可申请注销附属卡。

  3、乙方有权评估并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及账户信用额度的使用情况决定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额度可调整直至为零)及/或信用卡等级。乙方须将调整账户信用额度及/或信用卡等级的信息通过网站公告、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甲方,甲方的账户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甲方仍需偿还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违约金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甲方自愿同意乙方出于为其服务等目的将其必要个人资料披露给与乙方有合作关系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相关资信机构等。甲方自愿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出于为甲方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它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必要的甲方申请人资料,甲方知悉并同意,除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甲方的个人信息。如甲方不同意,可随时以书面/客服电话(95105588或4006665588)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将停止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乙方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乙方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甲方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5、乙方将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等级及信用额度。在保障甲方用卡安全和便利的情况下,乙方可为甲方提供加办其他信用卡卡片等更多服务。若甲方本次信用卡申请未能通过,则乙方有权留存甲方签署的申请表并于保管满五年后进行销毁。

  6、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晋商银行有权调减信用额度,并提前3个工作日以短信或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甲方。

  7、乙方发行的银联标准芯片(IC)信用卡产品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电子现金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甲方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交易,甲方应承担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每种信用卡的具体功能以甲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为准。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第二条 使用

  1、甲方收到实体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激活手续,激活需验证甲方在乙方预留的手机号,对有签名栏的卡片,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持卡人应当通过乙方指定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设置查询密码(该密码适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交易密码(该密码适用于预借现金和刷卡消费),交易密码须逐卡设置。甲方使用设置交易密码的信用卡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

  2、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甲方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乙方与甲方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甲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甲方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晋商银行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安全码(CVV2)等卡片信息以及密码、验证码等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由甲方承担因信用卡或相关卡片信息及验证要素等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得将信用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不得进行交易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实施其他不诚信行为,否则乙方有权收回信用卡,甲方应承担由此给自身及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对晋商银行信用卡卡片设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为10年,另有约定的除外。卡片到期时,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信用卡,乙方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对已启用的信用卡,乙方可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要求甲方履行更换新卡手续。如果甲方在使用晋商银行信用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信用卡有效期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

  已过期的晋商银行信用卡,甲方在按照乙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甲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合约、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继续有效的,乙方保留对已过期晋商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等的权利。如因乙方与合作机构、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甲方同意乙方向其发放其他同等级别的晋商银行信用卡。甲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晋商银行信用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并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5、乙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甲乙双方约定以及甲方历史用卡记录向甲方收取年费。

  6、甲方停止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账款后,及时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乙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甲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并保留对甲方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甲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甲方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晋商银行营业柜台进行注销和余额领回,并按乙方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将甲方信用卡相关申办资料自其销户成功后次年起保存5年,5年后进行销毁。

  7、甲方应妥善保管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如甲方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热线(95105588或4006665588)、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免费办理更换密码手续,重置密码仅能通过营业网点办理。对于甲方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甲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甲方应立即通过乙方的电话银行95105588或4006665588、手机银行或微信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挂失,挂失经乙方确认生效后即为正式挂失。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及正式挂失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9、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乙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章程和本合约约定收回卡片、中止或停止甲方使用信用卡或不发卡给甲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甲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乙方收回信用卡或乙方授权机构/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之日全部到期,甲方应一次性偿还此前信用卡消费使用所产生的全部欠款和利息。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处理、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甲方的债权,无须征得甲方的另行同意。甲方销户或者乙方收回卡片、中止或停止甲方使用信用卡、不续卡或不换发新卡片的,甲方无权要求乙方继续提供服务。

  10、因信用卡风险管控的需要,或有乙方认定的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随时限制或取消甲方的信用卡交易,并中止或停止甲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甲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甲方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行为;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出卖银行卡等行为;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甲方未依约还款;甲方身故;甲方在乙方的预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件有效期、联系电话、单位、单位地址、家庭地址、联系人信息等)失效,但未及时在乙方更新;乙方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发现甲方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甲方存在非法或未经乙方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甲方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甲方违反了本合约、《晋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或乙方的相关规定等。

  11、甲方同意乙方为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向甲方提供增值服务。乙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乙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进行公告,选择的公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微信公告等,公告期满即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

  12、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不得利用晋商银行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返现、信用额度或增值服务等。

  13、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甲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第三条 对账及还款

  1、乙方将通过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电子邮件等渠道为甲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但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等电子对账地址、联系方式等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能正常接收乙方发送的电子账单。甲方和/或保证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住宅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乙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函件寄失、乙方无法及时联系甲方而产生的延误和损失由甲方承担。在紧急或乙方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联系人,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

  2、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卡片,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交易(电子现金圈存)以该交易发生日期列入当期对账单,并须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进行还款;电子现金账户向信用卡账户领回余额交易(电子现金圈提)以该交易入账日期列入当期对账单。

  3、甲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甲方未向乙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4、甲方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5、甲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对全部欠款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照单利算法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年化利率=日利率*365天,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情况下,对当期账单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利息。即,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乙方从产生利息的账单日次日起以日利率万分之五开始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6、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

  7、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信用卡账户所有未偿还的一般交易金额的百分之十;预借现金及账户内所有已入账未偿还的分期付款交易金额的百分之百;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所有的费用和利息。最低还款额最低为50元

  8、甲方一经设置信用卡交易密码,则可使用预借现金功能,即可通过ATM机、网点柜面、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限主卡人使用)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照单利算法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年化利率=日利率*365天,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乙方从产生利息的账单日次日起以日利率万分之五开始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的起息日为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支付预借现金手续费,收费标准见《晋商银行服务收费标准》。

  9、甲方信用卡内的溢缴款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当存入信用卡的资金金额超过信用卡账户下所有欠款总额时,多余的款项将形成溢缴款。甲方信用卡在晋商银行ATM机、网点柜面、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限主卡人使用)提领溢缴款免费;在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领溢缴款按照该机构或渠道的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10、甲方账户有美金溢缴款,且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人民币透支款等款项的,甲方同意结汇还款,结汇汇率使用晋商银行对外公布的外汇牌价。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每次充值交易金额上限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和乙方相关规定执行。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的途径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对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充值。

  11、如甲方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或服务,乙方有权代第三方机构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12、如甲方未依约还款或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利息、违约金等)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乙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甲方信用卡的使用。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本人直接催缴欠款;或向甲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等提供给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乙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乙方冻结及扣划其在晋商银行(包括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用于归还信用卡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乙方的经济损失,直至信用卡欠款清偿完毕为止。如需冻结及扣划甲方的外币存款或理财产品,甲方同意晋商银行冻结、扣划、强制结汇并同意配合晋商银行办理结汇的相关事项(如: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结汇汇率以晋商银行结汇当时对外公布的外币实时买入价为准;如需扣划甲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甲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甲方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甲方活期账户。乙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13、甲方若申请尊享卡,视为知晓并同意该卡使用规则:甲方在基本信用额度基础上,增加了尊享额度,该额度独立于信用额度。申请使用尊享额度时,该额度费率每笔定制,并具有实时放款、按日计息、随借随还等特点。尊享额度预借现金金额将实时发放到尊享卡信用账户中。甲方可通过取现、转账、消费等方式支取。若尊享卡信用账户存在透支余额,尊享额度预借现金金额将先偿还透支余额和已产生的各项费用;尊享额度预借现金还款时,若尊享卡信用账户存在透支余额,则先偿还透支余额及费用,再还预借现金本金、手续费等费用。

  14、若出现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况,则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权宣布其剩余未偿还的分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分期交易本金等,以下又称“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甲方提前一次性清偿,且乙方有权取消分期并撤销甲方原分期交易项下乙方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优惠、积分、实物礼品、现金抵用券等),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提前一次性清偿乙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乙方已收取的分期业务利息不予退还且乙方有权按照分期协议约定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1)甲方申请提前结清分期交易并获乙方同意;(2)因甲方到期不续卡或挂失不补卡或信用卡卡片提前失效等原因导致甲方名下某一信用卡账户项下没有正常可用的信用卡;(3)甲方存在第二条第10款所列行为;(4)甲方未依约还款或有其他违反本合约或章程的行为;(5)甲方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约或欺诈行为等。

  15、乙方有权基于甲方资信状况等原因或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限制或停止其使用晋商银行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甲方应配合乙方采取相关措施;甲方不得因乙方限制或暂停其使用晋商银行信用卡而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第四条 关于联名信用卡的特别约定

  1、本条约定仅在甲方领用乙方与联名卡合作方合作发行的晋商银行联名信用卡(以下简称“联名信用卡”)的情况下适用。

  2、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个人资料及相关信息披露给联名卡合作方。

  3、甲方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亦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方会员俱乐部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甲方与特约商户(含分期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应向乙方偿还的债务。

  2、甲方同意并接受乙方为保障客户权益并更好地服务客户为目的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

  3、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的调查,并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方经乙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业务、非接触式支付(包括但不限于银联QuickPass等)或其他业务的,须遵守乙方另行发布的业务规则。

  5、个人持境内信用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信用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信用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持境内信用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人民币卡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

  6、小额免密免签业务是乙方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的功能。甲方在银联指定的商户进行单笔交易在规定金额限额(含)以下的联机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交易凭证上签名,即可实现快速支付。本功能仅限IC卡或者承载IC卡信息的移动设备以闪付联机方式发起的交易。小额免密面签单笔交易限额晋商银行将根据银联卡业务规则确定。该功能默认为开通,持卡人可通过我行微信银行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7、甲方同意并允许乙方通过网站、电子邮件、对账单、短信、微信、语音电话等方式提供介绍优惠资讯、金融产品及其他增值产品的服务。如甲方不同意,可随时以书面/客服电话(95105588或4006665588)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将停止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官方网站、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晋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签署的信用卡申请表、分期协议等内容。乙方将提前通知(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微信公告、电子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甲方下述变更事项:本合约或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晋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晋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中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信用卡有关利率的调整、卡片名称的变化等。该等变更自公告/通知/告知中载明的生效日起开始生效,甲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甲方不接受该等变更,甲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甲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引起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消费纠纷。甲方与乙方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司法文书送达地址以甲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的现居地址为准,一方若变更或停用的,应当自变更、停用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其他各方,未通知或延迟通知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如有异议,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约自甲方申请卡片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正式核准甲方销户且甲方结清信用卡全部欠款后终止。

  甲方确认乙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乙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甲方责任或限制甲方权利的条款,均已向甲方进行了详尽的提示和说明。

  重要提示

  (一)基本申请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均可到本地晋商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为特定的(父母、配偶、子女)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

  (二)基本申请资料

  递交申请表时,请您务必提供主卡、附属卡(若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身份证请提供双面复印件)。同时,若晋商银行求,请您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文件,如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证明、工作证明、不动产权证、车辆行驶证、社保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三)计结息规则

  (1)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

  (2)甲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3)晋商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信用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四)费用收取方式见晋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

  (五)相关法律责任

  (1)甲方收到晋商银行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2)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晋商银行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3)持卡人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4)持卡人应了解信用卡相关法律法规,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晋商银行信用卡投诉处理途径:客服热线95105588或4006665588、营业网点及其他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公布的官方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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