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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晋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晋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晋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以人民币或其他特定外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交易、信用贷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晋商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品牌名称为“晋商卡”。

  第四条  晋商银行信用卡按信用等级和服务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是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按介质不同分为实物卡和设备卡(移动互联支付产品等)。信用卡使用银联、国际卡组织标识,国际卡组织包括维萨、万事达、美国运通等。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人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专用额度等。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转账、取款等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者根据规定将有关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下同)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项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优还款额”还款金额=当期账单应还款金额-当期对账单日至自动扣款前一日还款金额。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是账户所有未偿还的一般交易金额的百分之十;预借现金及账户内所有已入账未偿还的分期付款交易金额的百分之百;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所有的费用和利息,最低50元。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发卡机构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发卡机构约定的还款计划,每月向发卡机构归还当期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免息还款期”指信用卡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小额免密免签业务”:指持卡人在银联等卡组织指定商户进行单笔交易金额在规定限额(含)以下的联机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交易凭证上签名,即可实现快速支付。本功能仅限IC卡或者承载IC卡信息的移动设备以闪付方式发起的联机交易。

  第六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境内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特定的(父母、配偶、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

  第八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计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在清偿所持附属卡的全部债务后可申请注销附属卡。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并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为审核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公积金、社保、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发卡机构依法对收集、使用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账户信用额度等。通过发卡申请的,发卡机构对相关申请资料予以留存,未通过发卡机构审批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人应协助发卡机构办理相关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的本息、违约金、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追索费用等)。所有担保均按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发卡机构的芯片卡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验密、不可挂失、不可取现、不可注销、不可止付、不可透支、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第十三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及时办理卡片启用设置交易密码,持卡人应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和密码,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后果。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转借等,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卡可以在中国银联及本行指定的信用卡受理点使用,并可在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机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现金业务。

  第十六条  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中国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按预先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其卡片使用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等同为持卡人本人交易,应由持卡人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发卡机构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单笔交易限额为1000元,每卡每日累计交易限额为3000元。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使用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时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限额执行。

  第十九条  自核卡之日起180个自然日内,持卡人未激活卡片,则卡片由未激活状态变为睡眠卡状态。持卡人需至发卡机构网点进行睡眠卡激活。

  第二十条  信用卡只能用于合法交易,个人卡账户存入的资金应是持卡人的合法收入。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现金或转账存入。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或终端设备上使用信用卡。我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涉嫌赌博等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互联网交易的权利,因此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0年(具体期限以卡片上实际有效期为准),卡片到期自动失效。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的卡片失效而终止。发卡机构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或标准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发卡机构对持卡人换发新卡时,使用担保方式办卡的,重新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终止合作),导致无法补换卡的,持卡人可以选择在还清信用卡欠款和相关费用的前提下销卡,或选择同意发卡机构视情况为其发放其他类型同信用等级卡片。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户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可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应分别按中国银联、万事达等银行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六条  信用卡遗失、被窃取、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指定方式办理挂失。发卡机构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挂失处理。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及挂失正式生效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四章 计息、还款和业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信用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年费、透支利息、违约金、挂失手续费、补发卡片工本费、预借现金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等。

  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还款的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在同期欠款中,按照以下顺序对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含)天,先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后偿还本金(除利息、费用外的交易款项);逾期91(含)天以上,先偿还本金,后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单方面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向发卡机构提出账户销户申请,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内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自行销毁;销户前,持卡人应清偿透支本息和费用。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须清偿被注销信用卡的所有未清偿债务。

  第三十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个自然日。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一经开通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即可通过ATM、网点柜台、客户服务热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或者转账。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从预借现金交易日期至清偿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复利,并按晋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发卡机构。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全部欠款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具体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情况下,对当期账单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利息。即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发卡机构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第二十八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5%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个人卡持卡人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支付所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的超额还款视为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给和调整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有权处理、转让发卡机构拥有的债权。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逾期信息将在持卡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且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晋商银行信用卡使用;从持卡人在晋商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向担保人追索;将持卡人违约信息公布在晋商银行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等。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领用合约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所属机构收回其信用卡。

  (四)有权要求芯片(IC)信用卡持卡人遵守发卡机构关于此卡的相关规定。

  (五)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亦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

  (七)因非发卡机构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机构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八)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九)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的权利。

  (十)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调减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

  第三十七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发卡机构可向有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机关等)提供持卡人信用卡信息和数据。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持卡人享有按照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但应按发卡机构规定支付相应手续费,或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户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的,相关费用(如有)由持卡人承担。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信用卡内资金所导致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卡片、查询密码、CVV2码(信用卡安全码)、信用卡有效期、交易密码(即预借现金密码和刷卡消费密码)。若因密码、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签订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或延迟支付所欠发卡机构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或延迟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六)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信用额度,应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的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得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七)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挂失。

  (八)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工作。

  (九)无论持卡人名下信用卡处于何种状态,持卡人应承担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七章  反洗钱条款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持卡人应主动配合发卡机构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如持卡人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涉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裁等情形或发卡机构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时,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持卡人相关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持卡人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持卡人金融资产);如发卡机构通知持卡人于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逾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销户,发卡机构可以停止该账户金融服务,因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领用合约和发卡机构相关业务规定;在使用联名信用卡、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或发卡机构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解释和公布。发卡机构有权修改或调整本章程,经报金融监管机构备案并通过晋商银行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和发布;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满30日即为生效,原《晋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晋商银规章〔2020〕174号)同时废止。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

  第四十三条  对本章程事项有任何疑问的,持卡人可拨打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4006665588)进行咨询、投诉。

  第四十四条  发卡机构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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