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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关于修订【北京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合约】、【北京银行信用卡大额分期业务合约】的公告

      

尊敬的北京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申请人: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向您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我行对现行《北京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合约》、《北京银行信用卡大额分期业务合约》进行了修订与合并,形成了新版《北京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合约》,现予以公告。合并后的《北京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合约》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收费标准仍为《北京银行产品服务销售价格目录》中的现金分期、大额分期业务的收费标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新版《北京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合约》对于使用旧版《北京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合约》、《北京银行信用卡大额分期业务合约》的持卡人自2018年1月15日起正式生效。

  我们将不断努力,为您提供更全面优质的服务。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2017年12月1日

北京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合约

  北京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银行信用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办理北京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事宜特签订如下合约,若乙方同意申请办理本产品,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合约条款及相关收费标准。

  第一条 名词定义

  “分期业务”,指甲方信用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的专门用于消费用途的分期服务,乙方在其可用的信用额度内向甲方提出分期申请,经甲方核准后将核准款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中,乙方按照选择的还款方式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分期手续费;

  “分期款项”,指乙方依据本合约从甲方获得并应分期偿还的消费款项本金;

  “分期手续费”,指乙方根据本业务手续费率标准支付的手续费用,该手续费用分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摊还两种收取方式。

  第二条 业务申请

  1.乙方承诺并保证在提交申请表之时:(1)乙方具有订立和履行本业务合同的能力和资格,不存在违反中国法令、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情形;(2)乙方已向甲方如实提供本人的收入情况、财务情况以及其他对其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资料信息,保证上述资料信息都是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的,不存在任何欺诈、重大遗漏或重大误导;(3)已满足甲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2.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担保人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约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保证期间为本合约确定的每期或任意一期债务到期之次日起两年。若甲方按本合约约定提前收回款项,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约,无须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将本合约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依本合约约定,依法解除本合约时,甲方有权通知担保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履行保证责任。担保人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本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3.担保人在本业务申请表正面担保栏位签字或盖章,即视为担保人承诺接受本合约约束,并同意为乙方在本业务项下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所产生的本金、利息、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无需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4.对于乙方的申请,甲方有权审核并自主决定是否同意。甲方审核后不同意的,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乙方且无需说明理由;甲方审核后虽然同意给予分期款项但减少申请的分期款金额或变更申请的还款期数或有其他变更要求的,甲方将电话联系乙方,并以乙方在电话中的口头确认为准。乙方分期申请一经甲方审核通过,不可对分期金额、期数进行更改。甲方有权按照确认内容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并自分期款项于甲方发放至乙方指定账户起开始计收相关费用。乙方可拨打甲方信用卡客服热线查询本人申请的核准情况。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同意并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无论该申请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申请表及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的其他申请资料均由甲方保留及处理,不再退还。

  5.乙方签署申请表即视同要求甲方在审核同意后即可直接放款。甲方在审核通过后,将最终核定的分期款项发放至乙方指定账户中,无需乙方另行提交提款通知。但在实际放款前若甲方发现乙方发生本合约下的违约,甲方有权拒绝放款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资金用途

  乙方承诺,申请的分期资金仅用于包括但不限于购车、装修、留学、租房、婚庆、孕产、教育等消费用途,不通过非法手段套取现金。乙方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及甲方的规定使用,不用于任何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活动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股票、有价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购房或进行房地产经营等),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国家法律、政策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限制领域。乙方保证在本业务项下与企业交易的真实性。甲方非交易商品或服务之提供者,与企业之间亦无任何广告、代理、保证或经销等关系;乙方或交易产品、服务的用户与企业间的产品和服务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企业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非甲方原因的责任。

  第四条 对账单

  1.甲方根据该笔业务的实际放款日,确定一个适用于该笔业务的每期账单日,账单日一经确定即不可变更或修改。乙方每期的本金分摊额及手续费(如有)将会在每月的账单日入账。

  2.本业务的对账单由甲方单独出具,而并不合并在乙方的信用卡账户标准对账单中,乙方在两个对账单下的授信额度、每期还款日和应还金额相互分开计算,但均由乙方承担最终清偿责任。在完全清偿本业务下的全部债务之前,乙方可通过甲方信用卡客服热线等甲方提供的有效渠道,查询本业务的对账单明细和还款日;乙方不得以未能知悉还款日、应还金额或其明细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还款义务。除非有确实且充分的相反证据,否则甲方内部生成的银行记账凭证是本业务项下分期款项发放及有关债务偿还情况的有效证据。

  3.乙方在申请本业务时所勾选的对账单和有关信件的寄送地址,该地址即为甲方向乙方寄送本业务纸质账单、宣传册、产品信息、通知等文字材料或物品所使用的地址。乙方同意甲方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客户端等方式向乙方在申请本业务时所填写的电子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手机号、微信号、QQ号等发送本业务相关的信息,并保留甲方终止发送的权利。

  第五条 收费标准与还款规则

  1.每笔申请项下的分期款项均为一次性业务,不可循环使用。分期款项于甲方发放至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开始,按照本业务的收费标准计收费用;本业务手续费金额为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对应手续费率。本业务手续费分为一次性支付与分期摊还两种收取方式。其中,一次性收取方式为:手续费在本业务的首期中与应还金额一并收取,且手续费为全额一次性收取;分期摊还收取方式为:将手续费按照分期期数平均分摊至每期应还金额中一并收取。具体收费以甲方官方网站公告、信用卡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信用卡客服热线提示、本业务收费标准确认单等方式公布的标准执行;上述费率标准于放款日确定后在本笔业务中即不再调整。各种费用一经产生,乙方即须按本合约的规定按期偿付,且在甲方实际收取后不因任何原因而退还或补偿。

  2.凡乙方成功申请本业务的,无论其所持北京银行信用卡是否激活,乙方均应根据核准的分期期数、分期款项,并遵循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摊还两种方式之一偿还手续费及每期应还本金(以每期对账单金额为准)。

  3.乙方须于每期还款日全额偿还该期应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应还本金、手续费(如有)、利息(如有)、已经逾期的款项(如有)、提前到期的款项(如有)、违约金(如有)等;乙方在还款日未能全额偿还该期款项,该期应还款项将自记账日起按信用卡透支利率计收利息,并就应还未还的逾期款项部分(无论其款项性质是否为本金或利息、费用等其他款项),均于还款日当日甲方日终清算之时按照逾期款项总额的【5%】且不少于【人民币10元】一次性加计当期违约金,即时产生并计入下期账单,乙方须于下一期还款日一并偿还;该违约金为一次性收取,一经产生即不再减免或调整;若下一期还款日乙方仍未能足额偿还上述逾期款项和违约金,则未偿部分重新作为新的逾期款项,仍按前述规定于该还款日按逾期款项总额的【5%】且不少于【人民币10元】重新加计一次性的当期违约金;此后依此类推,直至乙方还清所有款项之日。

  4.乙方要求提前还款的,必须在该期账单日之前,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拨打甲方信用卡客服热线提出申请,经甲方核准后于该期账单日之后的该期还款日执行提前还款;并且,提前还款须一次性足额还清全部余额,包括以下四部分:(1)该账单日以前已到期但尚未偿还的所有欠款(如有);(2)该账单日的账单款项;(3)该账单日以后各期应还的分期款项剩余本金或/及手续费或/及其他费用;(4)其他在提前还款日已到期应还的各类款项(如有)。乙方的提前还款申请一经提出即不可撤销,经甲方核准后,乙方未能于上述规定的提前还款日足额还款的,构成逾期,按照下述第5款执行。

  5.在原定的还款计划期限届满后,乙方在本业务下仍存在尚未还清的款项时,此后的每月与原定每期还款日对应之日仍为还款日,甲方继续按期计算乙方的每期应还款项,乙方应继续偿还。

  6.无论是按计划正常还款还是提前还款、逾期后还款,乙方均应在每期还款日【北京时间15:00】以前将足额的合法可用资金存入指定还款账户(指由乙方开立并经甲方核准同意作为本业务下还款账户的乙方名下账户)并保持账户状态正常,供甲方在该时间以后自动扣收当期应还款项;乙方不能以直接向信用卡存入现金等其他方式进行还款,对于乙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还款行为甲方将不作为本业务下的还款处理。如因司法或行政机关冻结、扣划等任何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成功扣款(甲方过错直接导致的情形除外),由此产生的逾期及其他损失和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7.对于乙方在每期还款日未能全额偿还该期应付款项的情况,甲方有权(但无义务)在该期的还款日之后随时从乙方的指定还款账户内自行扣收乙方已到期应付的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仍应继续清偿。除对指定还款账户进行扣收以外,对于乙方已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欠款,乙方授权甲方有权(但无义务)随时从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内自行扣收乙方已到期应付的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仍应继续清偿。乙方应对其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担保人(如有)应对乙方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乙方清偿的款项如不足以全额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的,按照应付款项的账单到期顺序清偿甲方债权,同一期账单内的款项和尚未列在账单内的已到期款项按照甲方及监管机构相关要求的顺序清偿;甲方有权视情况根据我国监管要求就某一笔或多笔还款变更上述顺序。本业务下账单与乙方所持甲方信用卡的标准账单均已到期的,其清偿顺序由甲方确定。乙方及担保人根据本合约对甲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乙方和担保人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争议或权利主张而受到影响。甲方有权选择仅向乙方或担保人(如有)追讨应付款项。

  9.甲方行使权利而收回的款项币种与乙方欠付款项币种不同时,适用甲方公布的银行卖出欠款币种、买进回款币种的汇价兑换后清偿甲方债权,由此引起的汇率损失和换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有义务配合办理换汇手续。

  10.在不对已办理的本合约项下业务中的乙方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甲方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要求对上述收费标准与还款规则进行修改的权利,该等修改一经甲方做出并以甲方官方网站公告、信用卡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或者信用卡客服热线提示等方式公布,或者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乙方,公示期满即于甲方确定的生效日期正式生效。

  第六条 信息的保密与披露

  1.甲方承诺恪守对于乙方的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当局的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报送时;(2)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向第三方进行披露时。

  2.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不论信用卡申请核准与否,均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同意甲方在提供信用卡相关产品和服务过程中,通过已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通信运营商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收集、查询、了解、分析和使用本人、本人家庭、授信、贷款、贷款相关交易、担保、担保财产及其他资产和负债等有关的资信状况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合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及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报送其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同意,前述第三方机构有权将其收集的全部信息进行整理、保存、加工、处理并将最终情况(可能含其他个人信息)提供给甲方。在作出此类同意前,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已充分知晓并自愿承担该等信息可能在收集方通常合理保密措施不可预见及克服的事件(如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道德风险等)中被泄露的不利后果。因甲方故意或过失超授权查询而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3. 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同意在出现逾期情况下,甲方有权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将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提供给法律顾问、催收机构、资信评估公司、数据公司和通讯运营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并可视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拖欠情况公开披露其相关信息。

  4.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同意甲方对其电话(不论通过客户热线或其他方式)进行记录,并且同意将该等电话记录用于甲方认为合适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的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

  第七条 其他

  1.在本合约履行完毕前,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接受甲方依照金融规章和甲方业务管理制度要求对其分期款项用途的合法合规性、乙方及担保人(如有)财务与资信情况、偿债能力等有关情况的检查监督。乙方及担保人(如有)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其偿债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期清偿债务、预期的还款来源发生不利变化、丧失还款能力等)时,应立即毫不迟延地通知甲方,并自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确保甲方债权的安全性和及时完全清偿。

  2.乙方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合约下的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或者发生乙方所持甲方信用卡适用的章程或领用合约下的违约,或者产生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其偿债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均构成本合约下的违约,甲方有权行使法律法规、金融规章、本合约或有关的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规定的救济权利,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决定本合约下乙方的所有未偿债务全部立即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全部一次性清偿;(2)核减乙方的信用卡额度或停止其使用;(3)采取公告、委托代理机构清收、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催收;(4)要求乙方偿还债务并承担甲方为行使和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5)在债务人未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有权向担保人(如有)要求清偿债务人全部应付款项等。

  3.甲方可以将在本业务下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应向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合约。

  4.在处理本合约项下事宜时以及本业务办理过程中,甲方与乙方的电话和短信联系将以申请表上或者甲方保持的乙方信用卡账户资料中记载的乙方电话号码为准,其联系内容和结果以甲方的电话记录或短信发送记录为准,乙方不得以受话人/信息接收人不是乙方本人或者乙方未能知悉/理解有关内容为由提出异议或抗辩。

  5.本合约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本合约项下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未能友好协商解决的,应交由甲方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在申请信用卡时留存的现住宅地址/住宅地址,即为司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执行、督促程序)中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本人未按本合约约定通知甲方的,送达地址不得变更。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申请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30日拨打甲方客服电话通知甲方。因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变更但未按照本合约及时通知、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人民法院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人民法院采用前往送达地址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送达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同意司法机关向其在申请本业务时留存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号、微信、QQ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媒介。如前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当提前30日拨打甲方客服电话通知甲方。前述司法机关电子送达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执行、督促程序等。因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送达方式不准确、电子送达方式变更但未按本合约约定及时通知甲方,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司法机关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号、微信、QQ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送达的,以司法机关对应系统显示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司法机关对应系统显示发出的日期不一致的,以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 特别申明

  1.本协议未尽事项依据《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银行业监管规定、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等有关规定办理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约构成双方间有关本业务的独立合同,其效力和可执行性不受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是否成立、有效或可执行的影响,乙方不得以其信用卡业务与甲方存在争议为由而拒绝履行本业务项下的义务。补充协议与本合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约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约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它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未行使相应的救济权利不应被视为是放弃权利或者是对违约的许可。

  3.甲方将对乙方填写的“身份声明”合理性进行审核,乙方应确认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如乙方身份证件信息、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姓名、出生日期、现居地址、出生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发生变更,需30日内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予以更新,否则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停止本业务功能,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4.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本合约最终解释权归北京银行信用卡中心。咨询(投诉)电话:4006-601169。

  5.乙方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协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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