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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关于修订【北京银行信用卡即时予业务合约】的公告

      

尊敬的北京银行信用卡即时予业务申请人: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向您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我行对现行《北京银行信用卡即时予业务合约》进行了修订与完善,现予以公告。修订后的《北京银行信用卡即时予业务合约》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新版业务合约对于使用旧版业务合约的申请人自2018年1月15日起正式生效。

  我们将不断努力,为您提供更全面优质的服务。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2017年12月1日

  

北京银行信用卡即时予业务合约

  根据《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北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北京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信用卡即时予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在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已知悉并理解本合约的条款,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第一条 名词定义

  1.北京银行信用卡即时予业务:是指面向有短期资金需求的甲方信用卡客户提供的一款具有循环额度、随借随还功能的信用卡分期业务。甲方根据乙方就该业务所提出的书面申请,根据自身业务要求为乙方核批即时予账户额度,并有权随时予以调整,在即时予账户有效期内,乙方可在甲方所核批额度内,循环使用,随借随还。

  2.即时予账户:是指乙方即时予业务书面申请获批后,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在其信用卡账户下为乙方所开立的用于办理即时予业务的专属账户。

  3.关联账户:是指乙方指定的于甲方或其他银行处开立的其本人名下的账户,该账户以乙方在申请本业务时所填写即时予业务申请书中所列明的信息为准,用于乙方即时予业务的放款、还款等事宜。该账户可以不同于乙方的信用卡关联还款账户。

  4.即时予账户额度:是指甲方依据乙方资信状况等综合评定的、乙方可以申请用于即时予业务的最高限额。即时予账户额度在乙方信用卡业务综合额度项下独立计算,不与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共享。

  5.即时予手续费:是指乙方办理即时予业务所产生的手续费用,该手续费以乙方单笔申请中甲方所明示的费率标准为准。即时予手续费以乙方实际办理即时予业务的时间计算,以按月分摊到乙方即时予业务账单内的金额或甲方短信提示的金额为准。

  6.即时予业务账单:是指甲方在乙方成功办理即时予业务后为其确定的账单日内,向乙方出具的本个账单周期内的乙方交易明细,以及本期乙方在此业务项下应还款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全部即时予申请当月摊还手续费、当月应还款分期本金(如有)、利息(如有)、违约金(如有)、其他费用。账单将默认以电子账单、短信或其他乙方可获知的形式向乙方提供。

  7.即时予业务账单还款日:是指乙方根据即时予业务账单或甲方发送的其他还款提示短信的列示,偿还当期账单金额的最后日期。乙方须在账单还款日前根据与甲方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当期全部应还款金额。

  8.即时予业务到期日:是指乙方申请的单笔即时予分期本金的到期日。乙方应在该笔即时予分期到期日17点之前存入足够资金到关联账户中,用于款项的扣划。如因账户内资金不足而未能完成还款或足额还款,视为逾期,未偿还的本金将会按照0.05%/天(即18.25%/年)收取利息。

  9.提前还款:针对单笔未到期的即时予分期业务,乙方可于次日开始申请提前还款。甲方将根据乙方申请,实时从乙方关联账户或乙方于甲方或其他银行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款。如因账户内资金不足而未能完成还款或足额还款,视为逾期,未偿还的本金将会按照0.05%/天(即18.25%/年)收取利息。

  10.账单地址:乙方在申请本业务时所勾选对账单和有关信件的寄送地址,该地址即为甲方向乙方寄送纸质账单、宣传册、产品信息、通知等文字材料或物品所使用的地址。乙方同意甲方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客户端等方式向乙方在申请本业务时所填写的电子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手机号、微信号、QQ号等发送本业务相关的信息,并保留甲方终止发送的权利。

  第二条申请

  1.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财产资信等综合评定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乙方及其担保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已阅读甲方业务合约并已通过本人亲笔签名确认。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同意并配合甲方向有关第三方了解其财产、资信及其它有关情况。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授权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收集、处理、传递、应用及保留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的相关资料。无论核准与否及即时予业务是否终止使用,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所提供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均不予退还。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等自行决定是否批准或同意其即时予业务申请、手续费级别及即时予账户额度。乙方申请获甲方审核通过后,最终核准内容以甲方所记录的为准。

  3.即时予业务可申请的期限、手续费率及其他相关收费标准以甲方信用卡网站公示为准。

  第三条使用

  1.甲方给予乙方的即时予账户额度仅供乙方在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甲方可根据乙方用卡情况等因素综合评估,随时自行调整乙方即时予账户额度,故该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乙方的存款、对甲方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若乙方未能履行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或本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甲方要求的资信状况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甲方基于安全需要、业务需要等正当的理由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额度进行调减、止付、冻结其账户,并可视情况取消乙方使用即时予业务的资格。

  2.为保证乙方的权益,乙方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在乙方办理即时予业务请款、提前还款、查询、到期自动扣款等业务环节中对乙方提供的账户进行查询、扣款。

  3.乙方在成功获批即时予账户额度后,可在此额度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单笔即时予分期业务,单次申请金额须大于或等于100元,且以100元的整数倍递增。如果即时予账户可用额度不足100元,则乙方无法申请。申请渠道包括甲方信用卡客服电话、信用卡官方APP、信用卡微信、信用卡网银等渠道等甲方认可的方式。乙方单笔申请所最终确定的金额、期数、手续费标准等信息以甲方电话录音、系统操作记录等有效记录方式为准。甲方核准该单笔申请并将申请金额成功发放后,乙方承担按期还款义务,已申请的未到期分期本金及即时予账户中已出账单的应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本金、手续费、利息等)占用乙方即时予账户额度,随其每次还款而逐步对应恢复额度。

  4.乙方单笔即时予业务申请成功后不可撤销,但可于甲方成功放款的次日后在分期期限内申请全额或部分提前还款,甲方将按照乙方实际用款金额与实际用款时间计收手续费。乙方申请提前还款渠道与业务申请渠道相同,申请一经提出,不可撤销,甲方将根据乙方申请通过乙方所提供账户对其提前还款总金额进行实时扣款(扣款总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即时予已出账单金额的未还部分、未出账单中已产生的利息、费用、本金未还部分,及本次提前还款本金和其未摊出的手续费)。乙方对其单笔即时予业务的提前还款申请,不影响其即时予账户下其他分期业务的正常使用与还款。

  5.乙方可将即时予业务资金用于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但不得用于投资、信贷、购置不动产等非消费领域。乙方须在每笔即时予分期业务全部结清前保留与申请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品明细,并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分期期限内随时告知其资金使用情况,并对乙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如果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本合约规定的即时予业务资金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即时予业务的权利,并将未结清的分期业务本金及未出账单手续费作提前到期操作,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在指定日期前结清全部应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等)。

  6.即时予业务作为乙方信用卡业务项下功能,其成功申请与使用以乙方信用卡的正常使用为前提。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信用卡用卡情况,如认为乙方的信用卡或信用卡项下其他业务的使用存在风险时,甲方有权对其信用卡账户作冻结、止付、停用等处理,同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即时予业务的权利,并将未结清的分期业务本金及未出账单手续费作提前到期操作,届时即时予账户中的所有未结清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等)视为全部到期并应由乙方立即完全清偿。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公布的其他与分期付款计划有关的条款约束。

  7.乙方在即时予单笔分期业务申请时,甲方将根据监管要求及乙方所申请的具体资金用途、金额等的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放款至乙方关联账户或采用受托支付等相应的支付方式向乙方进行分期款项的发放。

  8.即时予业务账单还款日当日,甲方将通过银行系统从乙方关联账户中扣划到期应还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等)。乙方应确保在上述日期当日17点前在关联账户中存入足额的合法资金,否则甲方有权将其账户扣款至零额,并由乙方承担未及时还款责任。

  9.乙方可针对即时予账户中单笔分期业务申请提前还款,甲方将通过银行系统实时从乙方关联账户、或乙方提供的其他甲方或其他银行账户)中扣划到期应还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等)。乙方应确保在账户中存入足额的合法资金,否则甲方有权将其账户扣款至零额,并由乙方承担未及时还款责任。

  第四条利息与费用

  1.乙方申请即时予业务获得批准后,无论是否申请单笔分期,均应根据甲方要求缴纳账户管理费,该费用在乙方即时予业务账单中予以体现。

  2.乙方即时予业务单笔申请成功后,须按该笔分期交易所确定的手续费标准支付手续费,单笔即时予分期实际需要支付的手续费=该笔即时予分期本金*手续费费率*实际分期天数/30。提前还款不收取提前还款手续费,以实际用款天数计算乙方应支付手续费金额。乙方应在该笔申请约定的最后还款日前偿还即时予业务本金并按甲方规定逐期偿还手续费。

  3.还款顺序:即时予业务到期(或提前还款到期)扣款时的还款顺序从先到后依次为:已出账单金额、未出账单中的利息、费用、本金。同类别的欠款还款顺序以记账时间先后为准。如扣款时乙方账户内资金不足,则已扣款部分(如有)仍按上述还款顺序进行记收,未还清部分将自到期扣款的次日起以0.05%/天的利息标准计收。

  4.乙方未能于到期还款日(或提前还款当日)足额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其他相应违约、逾期责任。乙方办理即时予业务,须遵照甲方依法确定的信用卡业务相关费率标准。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以甲方根据监管机构所要求流程依法确定、修订并通过甲方信用卡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布的费率表执行。

  5.甲方对乙方不符合甲方免息条件的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按日计收单利、按月计收复利,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开立于北京银行的任一有效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有效期

  1.甲方对即时予账户设定有效期,有效期起始日及终止日以甲方核批乙方即时予申请为准,核批后甲方告知乙方批复结果,过期账户自动失效。到期后乙方如仍希望使用即时予账户,需根据甲方要求重新提出申请。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即时予账户的有效期。

  2.乙方使用即时予账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账户的到期失效、更换、冻结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账户发生以上变动后,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于账户变动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

  第六条合约的争议解决

  1.与本合约或者即时予账户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甲方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在申请信用卡时留存的现住宅地址/住宅地址,即为司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执行、督促程序)中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本人未按本合约约定通知甲方的,送达地址不得变更。乙方及其担保人申请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30日拨打甲方客服电话通知甲方。因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变更但未按照本合约及时通知、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人民法院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人民法院采用前往送达地址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送达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同意司法机关向其在申请信用卡时留存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号、微信、QQ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媒介。如前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当提前30日拨打甲方客服电话通知甲方。前述司法机关电子送达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执行、督促程序等。因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送达方式不准确、电子送达方式变更但未按本合约约定及时通知甲方,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司法机关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号、微信、QQ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送达的,以司法机关对应系统显示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司法机关对应系统显示发出的日期不一致的,以乙方及其担保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七条  合约权利义务转让

  乙方同意甲方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资料处理的后勤作业、行销业务或其它与本合约有关的其它关联业务,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甲方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

  第八条  信息的保密与披露

  1.甲方承诺恪守对于乙方的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当局的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报送时;(2)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向第三方进行披露时。

  2.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不论信用卡申请核准与否,均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同意甲方在提供信用卡相关产品和服务过程中,通过已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通信运营商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收集、查询、了解、分析和使用本人、本人家庭、授信、贷款、贷款相关交易、担保、担保财产及其他资产和负债等有关的资信状况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合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及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报送其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同意,前述第三方机构有权将其收集的全部信息进行整理、保存、加工、处理并将最终情况(可能含其他个人信息)提供给甲方。在作出此类同意前,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已充分知晓并自愿承担该等信息可能在收集方通常合理保密措施不可预见及克服的事件(如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道德风险等)中被泄露的不利后果。因甲方故意或过失超授权查询而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3.乙方同意甲方出于为乙方开展即时予业务或与即时予有关业务、提供有关增值服务或便利、提供新产品或新信息、更好地维护与提升客户关系等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乙方的信息和资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甲方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联名合作方、甲方代理机构(人)、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4.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同意在出现逾期情况下,甲方有权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将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提供给法律顾问、催收机构、资信评估公司、数据公司和通讯运营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并可视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拖欠情况公开披露其相关信息。

  5.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同意甲方对其电话(不论通过客户热线或其他方式)进行记录,并且同意将该等电话记录用于甲方认为合适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的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

  第九条  解释与法律适用

  1.本业务属于乙方所持甲方信用卡项下的特定类型业务,有关本业务或本合约的事项,凡本合约未明确约定的事项,均适用乙方所持信用卡的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规定;尽管如此,本合约构成双方间有关本业务的独立合同,其效力和可执行性不受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是否成立、有效或可执行的影响。

  2.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约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它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未行使相应的救济权利不应被视为是放弃权利或者是对违约的许可。

  4.本合约、各项收费费率、产品服务等公告方式:甲方信用卡中心网站或甲方营业网点等有效渠道。

  第十条 其他

  甲方将对乙方填写的“身份声明”合理性进行审核,乙方应确认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如乙方身份证件信息、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姓名、出生日期、现居地址、出生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发生变更,需30日内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予以更新,否则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停止本业务功能,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甲方与乙方可针对本合约事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约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已完全知悉并了解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甲方本合约的规定,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保证签名栏中的签名为本人亲笔签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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