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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2019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发卡机构和持卡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杭州银行信用卡是指由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并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金融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消费转分期、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  发卡机构、信用卡持卡人、特约商户、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信用额度按使用范围可分为普通消费信用额度、预借现金信用额度、大额分期信用额度。信用额度按账户设置,各账户的信用额度不能共享。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透支消费、透支取现(含非消费转账及与发卡机构约定的特定交易,下同)、透支分期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记账日”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由于资金清算原因,交易发生的时间与银行记账的时间有时不在同一天,银行日终处理之后发生的交易,记账日期一般顺延为次日。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分期分摊金额、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应还款项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应该偿还其本期全部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除透支取现外,其他透支交易(包括消费、分期分摊、利息、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本期全部应还款项”指截止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经发生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按账户分别计算,列示在各自的当期账单上,持卡人还款时应分别还入各自的账户。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在各自的当期对账单上列示。

  “电子现金余额”指具有小额脱机支付功能的银联贷记IC卡芯片内的储值金额。

  “发卡机构通知方式”指发卡机构信用卡章程、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收费项目及收费水平的变更,重要信息的披露、持卡人卡片信息的更改等以一种或多种渠道通知持卡人,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网站、营业网点、媒体、电话、短信、微信、账单等。

  第二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五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能力,资信良好的中国公民均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常住国内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在经发卡机构认可后可申请信用卡个人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亦可同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附属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使用限额,主卡持卡人可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六条  信用卡实行实名制,个人申领信用卡,均应按发卡机构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书面或通过电子渠道授权发卡机构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保留和使用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个人信息)。

  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发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下属公司、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提供申请人信息。发卡机构承诺将要求接收发卡机构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申请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七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的领卡申请,确定发卡种类、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以及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对未批准的申请,发卡机构有权保留或销毁有关申请资料。

  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仅限发卡机构开具的定期存单或其认可的其他质物。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含透支本金及利息和各项费用)以及发卡机构因追索债务而产生的追索费用。如持卡单位或个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信用卡债务时,发卡机构即有权行使担保权利并处分担保物,所有担保手续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按发卡机构的要求办理。

  第三章  信用卡的分类及使用

  第八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又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使用功能不同可以分为普通信用卡和大额分期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卡;按单位是否联名(认同)不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按卡片信息存储介质不同可分为磁条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电子卡(无实体卡);按发卡组织不同,分为银联卡和VISA卡。

  第九条  信用卡归发卡机构所有,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除发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信用卡仅限用于个人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信用卡在境外使用时,仅限用于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交易,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按发卡机构的规定,在其指定或银行卡组织联网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使用信用卡存取现金、转账或消费。各卡种的具体使用范围、方法和交易确认方式等以信用卡的《领用合约》的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进行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卡机构、特约单位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在使用联名信用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电子卡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应遵守发卡机构限定的信用卡交易限额,包括各交易渠道的交易金额、交易笔数等。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等争议将依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卡片后,应及时办理激活手续及设置交易密码,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按本规定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的信用卡凭密码消费,同时也支持特定交易场所的无密交易及小额免密免签交易。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密码,并经常进行修改。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指纹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销售点终端、手工受理、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七条  持卡人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应及时办理挂失,信用卡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立即生效。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持卡人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信用卡挂失后又被找回卡片,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信用卡解挂手续。信用卡损坏或凸字有误,可向发卡机构申请换卡。

  第十九条  信用卡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二十条  持卡人持有的信用卡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电子卡以申请时告知的有效期为准,持卡人也可以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渠道查询卡片的有效期。卡片有效期过后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持卡人不愿续卡的,应在信用卡到期前至少提早31天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信用卡产品功能、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续发新卡。对已停止使用的卡片及续卡时持卡人的年龄已超过发卡机构规定的年限,发卡机构将不再提供续卡服务。

  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联名公司终止合作,发卡机构将视情况根据持卡人需要为其转换其他信用卡产品。

  第二十一条  主卡持卡人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向发卡机构提出办理销户申请。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剪断磁条及芯片进行销毁处理。发卡机构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为持卡人)在本章程项下的信用卡业务提供以一定金额的存款作为担保的,未经发卡机构同意,上述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信用卡销户结清前,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扣划作为担保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银联贷记IC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具有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及查询等功能,但不提供提取现金、转账等其他支付结算服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使用时无须输入密码。电子现金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凡使用贷记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电子现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四章  计息和收费

  第二十四条  利息的计息规则

  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使用透支额度,无须支付除透支取现外的透支利息。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账单全部应付款项,则账单内所有消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从该笔账款透支记账日起至该笔账款还款记账日止的透支利息。费用不计息。

  持卡人透支取现,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从该笔账款透支记账日起至该笔账款还款记账日止的透支利息。

  所有的未按时偿还的透支利息均按月计算复利,

  日透支利率为万分之五,按365天计折合年化利率为18.25%。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电子现金余额)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人民币10元起,计付违约金,同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上报个人逾期记录。

  第二十六条  费用

  年费: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缴纳年费,年费按卡片收取,由发卡机构在卡片激活后的首个账单日自动计入持卡人账户,次年年费则在发卡日12个月后的最近一个账单日收取,以此类推。未激活的卡片不收取年费。

  挂失费:持卡人对卡片进行挂失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支付卡片挂失费。

  提取现金手续费:持卡人通过境内或境外、本行或他行透支取现,应按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规定支付取现手续费。

  跨行手续费:持卡人在境内跨行取现,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支付跨行手续费。

  调阅消费清单费:持卡人向发卡机构要求调阅消费清单,如消费确定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缴纳调阅消费清单费。

  加急信函费:持卡人要求发卡机构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发卡函、对账单及其它信函的,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缴纳加急信函费。

  VISA信用卡除收取上述费用外,持卡人境外交易还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支付跨境交易评估费和货币转换费,紧急制卡应支付紧急替代卡费,紧急取现应支付紧急取现费,境外ATM查询应支付境外ATM查询手续费等。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时无须因使用信用卡而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八条  信用卡所有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发卡机构制定并公告且不时修改的《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收费标准》。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申请人的身份、财产和其它有关方面的情况。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使用、处理或向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包括在进行催收和追索欠款等工作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持卡人的有关资料。

  (二)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收支款项、费用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

  (三)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交易行为(包括疑似套现等)、还款情况(包括逾期未还款、只还最低还款额等)、资信状况变化(包括第三方提供情况等)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将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按发卡机构的通知方式通知持卡人。

  (四)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杭州银行信用卡使用;行使质权;从持卡人在杭州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向担保人追索;将持卡人违约信息公布在杭州银行网站(www.hzbank.com.cn,下同)上;授权受理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等。

  (五)发卡机构有权对虚假挂失、伪造信用卡或使用伪造信用卡、盗用信用卡、冒领冒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信用卡进行套现等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追究行为人经济及法律责任,向公安机关举报上述行为。

  (六)发卡机构有权要求信用卡持卡人遵守发卡机构关于此卡的相关规定。

  (七)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八)本章程及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规定的发卡机构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提供7x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08),向持卡人提供24小时业务咨询、账户查询、客户信息修改、投诉受理及信用卡挂失等服务,并及时给予答复。

  (二)发卡机构应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

  (三)发卡机构每月定期向持卡人发送账单信息,账单信息内容包括该账期的账单日、到期还款日、信用额度、本期全部应还金额、本期最低还款额、交易日期、记账日期、交易金额、交易摘要、积分情况。持卡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微信网厅、短信等方式接收账单信息,也可通过与发卡机构有业务合作的第三方机构查询账单信息(需经持卡人授权)。

  (四)发卡机构应以书面或通过发卡机构网站等方式向持卡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收费标准、使用方式以及计息方式等相关内容。

  (五)发卡机构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与信用卡业务无关的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机构有义务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本章程及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规定的发卡机构的其它义务。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按约定提供信用卡服务,有权对服务质量监督。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一定时期内的对账单,有权调阅一定时期内(发卡组织规定的时间内)的签购单。

  (四)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本章程及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规定的持卡人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必要,持卡人还应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和其它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的姓名、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和有效期限及指定的邮寄地址等发生变更,持卡人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相关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三)为了保护持卡人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本人常用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防止可能被用作验证持卡人身份或确认交易的敏感信息丢失或泄露,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在发卡机构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时,持卡人应予配合。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承担信用卡(含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不得以与特约商户等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或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持卡人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六)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主动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应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七)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八)本章程及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规定的持卡人的其它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和发卡机构相关业务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发卡机构修改本章程,经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提前至少45天公告后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发卡机构的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发卡机构信用卡的,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

  第三十五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确定的时间起施行。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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