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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甘肃银行信用卡申请人(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使用甘肃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有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乙方承诺完全遵守《甘肃银行信用卡章程》,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完整,且无论申请成功与否,甲方有权保留相关资料不予退回。

  2.乙方授权并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使用及提供乙方的资产、信用信息等情况,乙方同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如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及信用状况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附属机构、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合作方以及相关资信机构。乙方已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了相应说明。

  3.账户信用额度是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主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给予乙方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且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账户信用额度、核给账户透支利率和最低还款额比例等,并通过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短信、电子邮件、口头或书面形式之一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如不愿调高信用额度,应在10日内要求甲方恢复,否则视为乙方接受。无论乙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乙方对已发生的欠款均负有清偿责任。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账户,甲方有权调减信用额度,并提前以短信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

  4.乙方保证在申请过程中及时告知甲方所填写及变更后的联系人相关事项,保证联系人知晓并同意以下事项:(1)对乙方的联络义务;(2)如发生信用卡账户安全或债务违约等风险或有其他正当需要,甲方将会与联系人取得联系;(3)获取或转达乙方的欠款等必要信息。因乙方未告知甲方并取得联系人同意以上相关事项导致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亲笔在其所领用的信用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书写习惯、体例相同的本人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时采用书写习惯、体例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未签名的卡片,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并予以收回。

  2.乙方应当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查询密码(该密码适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信用卡微信银行登录等)、交易密码(该密码适用于刷卡、预借现金、网上支付等),交易密码需逐卡设置。乙方使用已设置交易密码的信用卡刷卡交易时,需要输入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字。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乙方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非本人签名或无签名等理由拒绝偿还因交易而发生的款项。

  3.乙方应妥善保管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如乙方遗失、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甲方电话银行、网点柜面等渠道办理密码重置。对于乙方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凭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可在境内外带有该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以及甲方指定的其他特约单位消费,在境内外该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甲方指定的取现网点或带有其受理标识的ATM上取现,并享受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乙方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乙方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5.乙方知悉并同意,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 IC 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单笔交易限额为 1000元,每卡每日累计交易限额为 3000 元。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6.甲方为乙方提供信用卡专享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积分、各类增值服务等),均是以乙方所持信用卡能够正常使用为前提,乙方不得在信用卡激活前、注销后或信用卡处于过期、停用、管制等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信用卡专享权益。否则,甲方有权收取因提供专享权益而产生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等)。甲方变更、终止权益时将通过甲方网站或其他甲方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公告。

  7.信用卡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监控、核实、限制乙方的信用卡交易以及对信用卡采取管制、止付等措施。

  8.乙方享有按照本合约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乙方应将信用卡用于合法、合规的交易和场所,若乙方有下列情形包括:(1)未按本合约使用信用卡;(2)信用卡存在非法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交易或存在非法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交易的可能性或特征;(3)有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被甲方认为有违反本合约或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4)乙方身故;(5)身份证件被盗用,预留联系方式失效,有非正常用卡行为、其他风险信息或风险特征时;(6)乙方存在洗钱,出卖、转让银行卡等行为或被甲方认为存在洗钱,出卖、转让银行卡等行为的嫌疑或可能性。甲方有权不经通知、提醒而直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对乙方进行警告;(2)在交易前、交易中或交易后对乙方的交易进行核实确认,乙方应配合甲方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3)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4)中止或限制乙方使用信用卡。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甲方有权将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要求乙方一次性清偿。

  9.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乙方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否则甲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罚金、收回或停用卡片,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信用卡使用,且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对账和还款

  1.甲方将通过微信银行、电子邮件等渠道为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乙方保证其电子邮箱能够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如职业信息、收入、通讯地址或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证件资料等有所变更时,须立即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2.乙方应对未收到的对账单主动查询并及时对账,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须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异议,并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否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款项。

  3.乙方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百分之十八点二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百分之十八点二五)计收从乙方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至清偿日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的起息日为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乙方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从事非法活动。

  5.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预借现金本金、所有费用、利息、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乙方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6.若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甘肃银行借记卡自动转账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或最低应还款(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约定还款账户存入足额还款金额。当账户余额不足以归还自动还款金额时,以转出账户可转出最大金额为还款金额进行还款,甲方不予二次扣款。偿还人民币欠款,须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存入。

  7.乙方同意信用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还款的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在同期欠款中,按照以下顺序对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1)逾期 1~90个自然日(含)的,先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后偿还本金(除利息、费用以外的交易款项);按照本金还款顺序,先偿还预借现金本金,再偿还消费款项。(2)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先偿还本金,后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在出现乙方不按照领用合约还款及甲方认为乙方风险加大等情况时,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单方面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8.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应承担由于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应还债务。主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9.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注销手续,乙方未偿还的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当前余额、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自乙方通知甲方停止用卡之日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并清偿。乙方继续承担对该信用账户未达账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的还款责任。乙方未全额清偿账户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不予核准销户。

  若乙方发生自愿结清、卡片冻结、被催收或甲方认为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状况,甲方无须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的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当一次偿还全部剩余款项以及支付因未及时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引起的利息、违约金等一切费用。

  10.乙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办理预借现金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为由拒绝向甲方支付因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11.如遇信用卡交易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甲方确认交易与乙方有关,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乙方对其发生的交易有疑问,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经甲方查询后确认交易与乙方有关,则乙方需承担信用卡组织规定的有关查询费用。

第四条 挂失、换卡与销户

  1.信用卡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过的信用卡到期不能换领新卡。到期时乙方未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的,其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乙方应自行销毁卡片,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2.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立即到甲方处办理书面挂失或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过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销户前,乙方应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办理销户手续后,乙方仍须承担被销户信用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前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信用卡过期但持卡人未办妥销户手续的,本合约继续有效,由乙方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效。

  4.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日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乙方办理销户,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年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前发生欠款的追索权。乙方提出芯片信用卡销户申请时,其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否则乙方应在信用卡贷记账户正式销户后至甘肃银行营业网点圈提(将资金转出电子现金),并交回卡片。

第五条 其他

  1.乙方同意支付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透支利息、取现费、违约金、各项手续费等。收费明细详见甲方对外统一公布的《甘肃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寄送或其他形式提供的各类信用卡业务相关的书面信息服务。

  2.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如有变更,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

  3.如乙方名下任一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甲方可为乙方补发新卡,乙方承担补换卡手续费。

  4.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乙方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扣划其在甘肃银行辖内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等)。

  5.本合约的解释以及因本合约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本合约未尽事宜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执行,依据《甘肃银行信用卡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和行业惯例办理。

  6.

  样卡业内目前通用的溢缴款提取办法,不需要说的方客户服务热线、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甲方或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可自主决定其任何分支机构全权负责与合约相关的催收或诉讼活动。

  7.本合约自甲方批准乙方申请之日起生效。

  8.特别声明

  乙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甘肃银行信用卡章程》以及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

  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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