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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2021-01-18 15:25:42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盐房金管〔2007〕4号)有关规定,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各县(市、区)管理部、市中心各处部、住房公积金各承办银行: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盐房金管〔2007〕4号)有关规定,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转贷对象。本规定所称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转办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转贷条件。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符合《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的规定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

2、申请人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的商业贷款未还清且必须还款正常、无逾期记录及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不良信用记录。

三、转贷额度

1、贷款金额不高于申请转贷时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转贷后不能形成组合贷款。

2、贷款金额不超过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限额。

四、转贷期限。不超过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长年限。

五、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六、申请材料

1、转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2、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商业贷款购买住房的合同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证明文件。

3、商业贷款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余额证明及申请转贷日前的还贷记录。

4、抵(质)押等担保的相关材料。

5、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第3项留存原件。

七、办理程序

1、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要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填写《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意向表》,并提供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2、公积金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后通知办理转贷手续。

(1)以未办理所有权证的并已抵押的所购房屋作抵押申请转贷的,应由所购住房开发商(须为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的)提供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阶段性担保(担保书格式附后);

(2)以已办理所有权证的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所购住房作抵押申请转贷的,应由借款人在自筹资金提前还清贷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3)以本人、第三人及与公积金中心签约中介机构提供的有价证券、公积金等作质押或所购房以外的现房作抵押申请转贷的,直接办理。

3、签约并放款。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须明确具体划款方式及帐号),办理担保手续后,承办银行将贷款划至借款人商业贷款账户(以第七条第2款第(2)项抵押方式申请办理转贷款的,贷款划至借款人指定帐户)。

4、按月还款。借款人按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 

八、其他事项

1、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不再办理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2、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名下的,不能办理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3、以未办理所有权证的并已抵押的所购房屋作抵押申请转贷的,应在购房合同载明的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申请,超过期限的不能以该抵押方式申请。

九、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一、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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