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申请
首页 >  公积金资讯 >  淮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

淮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

2021-01-18 15:25:42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淮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淮房金[2008]34号),结合我市操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淮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淮房金[2008]34号),结合我市操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市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登记、缴存、转移等业务。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工行城建办和建行住建支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账户的设立、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一节 新设立单位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

  第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一) 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填写《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表:1.);

  (五)填写《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附表:2.) ;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单位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后,到受托银行为单位职工办理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单位将填妥《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和《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送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录入单位和职工缴存登记的基本信息,为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编码,产生个人帐号。

  (三)单位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及表册,到受委托银行为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银行帐户的设立手续。

  第二节 按 月 缴 存

  第六条 账户设立后,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 单位在首次汇缴时,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的人数和月缴存额,签发转帐支票,并附《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

  (二) 单位在以后各月汇缴时,若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没有发生变动,应按上月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及缴存金额正常汇缴;如有变动,应根据职工及其住房公积金的变动情况填写《淮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附表:3.);对于新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填写《淮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外,还需填写《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汇缴手续。

  第三节 调 整 缴 存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下一年6月30日。调整时限,统一在每年7、8两个月进行,并于8月底截止时间。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各单位接本通知后,携带优盘(自备)到市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拷贝职工基本信息或领取《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核对职工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必须填报并核对无误),按照设定的格式录入新的工资基数。

  (二)各单位将录入盘或填写完整的《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一并送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审核后的调整结果打印,单位核对无误后,须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财务章确认。

  第八条 单位缴存调整后首月汇缴住房公积金时,应按第六条规定办理缴存手续。

  第四节 欠缴单位的缴存 第九条 欠缴单位自欠缴月份起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不变的,按第六条规定办理缴存手续。 第十条 欠缴单位为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手续。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地址、职工姓名等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提供变更的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和姓名变更后的户口薄;

  (三)职工姓名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的,提供单位证明和职工本人身份证;

  (四)职工个人身份证发生变更或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的,提供单位证明和新的职工个人身份证。

  (五)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4.)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5.);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变更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信息手续。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和启封

  第一节 转 移

  第十二条 因单位调整或职工个人工作变动,单位经办人在30日内携带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 转出单位应填写《淮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附表:6.)和《淮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二)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单位将相关转移材料送达到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核准后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变更后的单位或职工调入单位账户内。

  第二节 封 存

  第十三条 职工离开工作单位,只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其在中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随之中断,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不变,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户名内,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单位填写《淮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二)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第三节 启 封 第十四条 职工与原单位恢复其临时中断的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封存单位帐户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予以启封。具体操作如下:

  (一)单位填写《淮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二)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第五章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证明材料,填写《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表:7.);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后,将单位申请资料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审核意见通知单位。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出具审批意见,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明确起止时间;不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说明原因。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意见通知单位,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本操作细则遇国家及我市政策调整时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注 用卡申卡小顾问 cardbaobao2  公众号 ,获取更多放水资讯,学习更多提额秘方。


卡宝宝公众号 卡宝宝小程序
看过该文章的网友还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