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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2021-01-18 15: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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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1、离休、退休的

需提供职工本人离(退)休证或经县(市)级以上人事、劳动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或单位出具的离(退)休证明。

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委托单位代办提取的,需提供居民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除需提供居民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外,还需提供具有合法继承权(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3、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需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需提供低保证和近期低保金领取证明。

5、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的

需提供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非本人患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和医院提供的住院费结算单据及医保报销单据;职工遇其他不可预见的事故或灾难的,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结果及财产损失认定报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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