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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

2021-01-18 15:25:42

  卡宝宝网为您详细介绍金华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6〕74号《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金华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一、 缴存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简称个职人员)。

  二、 缴存登记

  个职人员新纳入缴存时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㈠个体工商户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㈡自由职业人员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个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为个职人员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三、月缴存额

  个职人员的月缴存额为本人缴存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的两倍。缴存基数及比例每年的7月调整一次。个职人员应当按规定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基数及比例的申报手续。

  ㈠缴存基数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㈡缴存比例不低于于5%,最高不超过12%。

  四、缴存方式

  住房公积金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按月汇缴。个职人员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每月终了后5日内由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从个职人员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收。

  个职人员银行结算账户如有变动,应到管理中心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五、变更、注销缴存登记

  个职人员缴存登记相关信息变动,应携带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个职人员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可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封存手续,并提供个职人员申请书及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个职人员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在停缴次月起自动封存其账户。

  个职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凭本人或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管理中心办理注销个职人员缴存登记。

  六、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其他事项按《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七、个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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