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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刷 责任谁来承担?

      

在当今电子商务时代迅速发展,消费过程日益追求快捷与便利的背景下,信用卡因交易便捷、可以透支等优点,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信用卡的安全使用问题也日渐突出,近年来信用卡被盗刷事件层出不穷。

 

虽然大部分银行针对信用卡盗刷风险推出了信用卡失卡保障服务,对持卡人信用卡挂失前一定时间内发生的盗刷损失进行赔付,但是目前在国内一旦发生信用卡盗刷,需要持卡人自己去公安机关报案,还得自己去找证据提供给银行来证明该笔消费并非自己所刷。而很多持卡人因没能及时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能得到赔偿,甚至有的怕麻烦就自认倒霉自己承担了这笔损失。

 

那么,遇到信用卡盗刷后持卡人应当怎么做,责任找谁来承担呢?

 

同为盗刷表现不同

 

信用卡盗刷是指不法分子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获取持卡人的银行卡或密码,或者只获取银行卡号、密码及其他与持卡人身份特征相关的信息,利用这些信息实施制作伪卡并假冒持卡人身份通过POS机刷卡消费、在ATM机上转账、提现等违法行为。从目前司法审判公布案例和新闻媒体报道的案例看,信用卡盗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直接盗取信用卡及其密码。不法分子事先在ATM机安装吞卡装置截取真卡、偷窥密码;在持卡人办理业务时在旁干扰伺机掉包真卡。在获取了他人信用卡后在银行柜台或者ATM机上取现,或者在特约商户刷卡消费。

二是窃取信用卡信息及密码。不法分子通过在ATM机、自助银行的自动门刷卡器或POS机等设备上安装假键盘、摄像头等装置获取持卡人的卡片信息,克隆一张新的拥有持卡人信息的卡,然后再利用克隆卡去取现或刷卡消费;或者通过电话、短信等欺骗手段套取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盗取金额。

三是捡拾或盗取了他人信用卡,冒充持卡人身份挂失、注销或更改密码后伺机盗取或盗刷卡内资金。

 

责任承担因过有别

 

信用卡被盗刷后,究竟该由谁来为被盗刷的费用买单呢?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统一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

 

首先看以下几个案例:

 

案例一:徐某信用卡被盗,他人持卡在百货公司刷卡消费一万元。POS交易凭证上签名与卡面签名条上预留签名不一致,且持卡人在不足一分钟时间内前后三次试刷不同金额,两次被拒绝,一次获通过。徐某诉请百货公司、银行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发行信用卡有两种消费方式,凭密码消费交易和凭签名消费交易。百货公司系银行特约商户,当持卡人凭信用卡签名消费交易时,应按特约商户受理协议,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认真核对持卡人在POS交易凭证上签名是否与卡正面凸印的拼音、卡背面签名条上预留的签名相一致。本案徐某信用卡被盗后,他人持卡盗刷,在POS交易凭证上的签名与徐某本人签名不一致,且在不足一分钟时间内前后三次试刷不同金额,两次被拒绝,一次获通过,更应引起百货公司的高度注意,但百货公司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该卡被盗刷,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徐某对自己信用卡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信用卡丢失并被盗刷,存在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银行尽到了提示义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判决百货公司赔偿徐某被盗金额的40%。

 

案例二:罗某委托朋友杨某在中行的自助银行取款,杨某将密码存储于手机并取款时对照手机输入密码,被不法分子安装在ATM机上的摄像头和读卡器识别,由此导致克隆卡在外地刷卡消费8万余元。罗某诉请银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中行对自助银行疏忽管理和维护,是导致罗某卡被复制、卡上资金被盗刷的主要原因。罗某委托并非直系亲属的杨某取款并告知其密码,杨某将密码存于手机对照取款时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有过错,故判决银行承担被盗刷款损失的70%,罗某承担30%。

 

案例三:顾某持卡到自助银行取款机取款时,未留意犯罪分子在门禁处安装窃取器,导致其信用卡密码丢失,存款被盗刷。该行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顾某诉请银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顾某对自助银行设施不具有专业知识,使用自助银行时,虽注意到门禁处多一新装置,但该行无操作规范、使用说明和风险提示情况下,其无法识别此装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对此顾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银行未能及时履行安保义务,是犯罪分子使用盗码器得逞的主要原因,银行应担责,判决银行赔偿顾某损失。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信用卡被盗刷,法院是根据发卡银行、商家及持卡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程度来判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及赔偿比例。所以目前我国信用卡盗刷责任承担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判定责任归属的。信用卡盗刷涉及到盗用人、发卡银行、商家及持卡人四方主体,根据各自过错来承担民事责任,这样比较公平。

 

1、盗用人:第一责任人

从民事角度出发,盗用人与持卡人之间是侵权责任关系,应当按照《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返还该笔财产的责任。从刑法角度讲,盗用人如果盗刷的数额达到一定数额则构成盗窃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发卡银行:安全保障义务

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通过分析一些法院公开的审判案例来看,各地法院较为一致地认为: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交易环境,以保护持卡人的财产安全。银行未尽到安保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特约商户:合理审慎义务

特约商户对持卡消费者身份是否与信用卡所载明的个人身份信息相一致应尽到一般审慎义务,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就如上述案例一百货公司对POS交易凭证上的签名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而被判担责。

 

4、持卡人:妥善保管义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因丢失或将自己的卡交由他人使用信息泄露导致被盗刷,持卡人则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风险防范需三方合力

 

杜绝盗刷事件,维护金融秩序稳定需要从国家、银行及个人三个层面着手共同努力,方能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首先,国家要完善信用卡犯罪的立法。目前我国法律对信用卡犯罪还没有一个专门的、完整的法律规定。《刑法》虽然对信用卡犯罪有规定但仅仅局限于信用卡诈骗;信用卡盗刷纠纷的民事责任承担也是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中原则性规定,缺少具体和明确的民事立法。像英美等发达国家对信用卡犯罪责任限额和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都有专门的立法明确规定。正是完善的法律法规指引,信用卡的风险才能有效得到控制,他们的信用卡业务繁荣发展、金融市场秩序稳定。所以我国应当加强立法,完善信用卡的法律体系,立法明确信用卡盗刷犯罪各方主体责任,从而减少纠纷,维护金融秩序,实现信用卡良好有序发展。

 

其次,银行要加强监管,优化金融操作系统,尽到交易安全和审查义务。如前所述,发生盗刷事件主要原因是银行自身管理存在漏洞,ATM机、网上银行等设备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信用卡持有人信息泄露。因此,银行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在发行信用卡时要严格审核,认真核实办卡人信息,以减少可能的风险;对银行网点、ATM机、POS机等金融操作系统要严加监控,定期检查,保障其使用安全,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再次,持卡人个人应提高安全意思,养成良好用卡习惯,尽到妥善保管密码义务。还要注意通过正常渠道申请办理信用卡,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轻易相信陌生电话或短信,取款、刷卡交易多留心、提高警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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