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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使用信用卡 苦果自己吞

      

眼下,信用卡几乎人手一张,很多人手握多张。对于使用信用卡消费的方便快捷,人们深有体会,但是,对于如何正确使用信用卡,很多人存在盲区。日前,记者经过多方调查采访发现:不当使用信用卡后果很严重!——有的背上了巨额债务,有的非法占有被判刑,有的冒用他人名义办卡透支触犯刑律……

 

■为朋友办信用卡

吞下“苦果”

 

在省直某事业单位上班的高逸喜欢结交朋友,三教九流认识很多人。两年前,他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袁哲。袁哲是做服装买卖的,为人豪爽,跟高逸很对脾气,一来二去两人就成了好朋友。

一天,袁哲找到高逸,请他为自己办一张信用卡。因为高逸的单位好,信用等级高,能办出透支额度大的信用卡来。考虑到两人之间有过多次互相借钱,都能及时还清,高逸就很讲义气地用自己的名义办了一张信用卡,交给袁哲使用。开始一段时间,倒也相安无事,每次消费完毕袁哲都能及时还卡,高逸渐渐忘了此事。

一年后,有一天高逸突然接到银行催还信用卡的电话,得知自己有张信用卡透支了6万元,已经逾期。一头雾水的高逸怎么也想不起来自己什么时候花了6万元,后来才想到可能是给袁哲办的信用卡逾期了。然而,此时再打袁哲的电话已经打不通了,到他的服装店已经搬离,到他租住的家里,也已经搬家了。

愤怒的高逸找了几天,也没找到袁哲。这时,银行又来电话催促还款。经过咨询律师,高逸得知自己办的信用卡给别人使用造成巨额透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了自己的前途,同时也是为自己的过错埋单,高逸只能自己出钱把6万元还上。

据了解,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另外,办理信用卡时,银行都有《信用卡章程》,也会约定“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千万不要把自己的信用卡借给别人,也不要借用别人的信用卡,这是血的教训啊!”高逸说。

 

■用捡来的信用卡

套现被判刑

 

在石家庄打工的李浩,捡到一张带密码的信用卡后,本以为天上掉下了馅饼,没想到却身陷囹圄。

李浩在一家小商店做售货员。2014年12月的一天,路人周杰在李浩打工的小商店前走过时,从衣服口袋中掏手机,将一张信用卡带了出来掉落在地上。这一幕恰巧被商店中的李浩看到,等周杰走后,李浩从地上捡起这张信用卡,发现在信用卡的背面“签名栏”上还写有一组六位的数字。于是,李浩用这张信用卡在自己的商店POS机上刷卡,并输入了写在背面的数字,这组数字果然是该卡的密码。李浩就在POS机上盗刷出卡内5000元现金,据为己有。

周杰回到家中发现信用卡丢失,立即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后发现卡已经被套现,于是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很快发现了刷卡地点,并抓获了李浩。

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浩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冒用多人名义办卡

透支28万余元

 

原在平山县某乡政府工作的陈岩,伙同张某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了52张信用卡,陈岩用其中的18张卡透支28万余元。日前,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陈岩说,2009年他在乡政府工作时,得知信用卡能透支消费。于是,他找到石家庄某银行咨询,该行客户经理杨毅告诉他,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可以办“公务卡”,但最好能凑够10个人。于是,陈岩就在单位找了一些人,又在外面找了一个人,在申领表上盖上单位的章,用这些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了七八张信用卡。

“第一次办的信用卡都给了本人。”陈岩说,用信用卡可以提前消费,用着很方便,一些人就托他办信用卡。由于要凑够人数,陈岩自己借了几个身份证,又让朋友借了几张。“对他们有的明确说办信用卡,有的说是办电话卡,这些人都不是我们单位的。”就这样,陈岩第二次又办了十来张信用卡。

尝到信用卡消费甜头的陈岩,这次并没有把办理的信用卡都给本人,而是将大部分留在自己手里,用来消费。

后来,陈岩离开乡政府,与他人合作开矿,需要的资金越来越多。于是,他又办理了第三批信用卡。这次一共找了十几个人的身份证,以该乡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名义,由张某代为申请了12张“公务卡”。这批卡除少数给本人外,其余由陈岩和张某分别持有。

陈岩说,办理信用卡时,银行的审核比较松,对他提供人员的身份、签名等没有严格核对,甚至有一次他到银行正好杨毅出门,他把材料塞到其办公室门缝里,最后也把信用卡办下来了。

后来,由于生意失败,资金链断裂,陈岩持有的信用卡透支28万余元不能还款。银行报案后,陈岩被警方抓获。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他诉至桥西区法院。

法庭上,公诉人员认为,陈岩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冒用他人名义进行透支,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人员提出的罪名,陈岩当庭表示认罪,但对透支的金额有异议。他说有些信用卡已经给了本人,透支的钱不应算在他的头上。

“我自愿认罪,我忏悔!由于我不懂法律,在欲望的驱使下触犯了法律,给社会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也给我的父母家人带来了伤害,我现在特别后悔,希望能给我一个机会,我一定好好改正。”最后陈述时陈岩声泪俱下。法庭未当庭宣判。

 

■申办信用卡

须亲力亲为

 

本案主审法官刘飞虎告诉记者,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具体诈骗数额需要公诉人最后核准后才能确定,但应该在‘数额巨大’范围内,所以被告人可能会面临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刑期。”

随着信用卡的日益普及,信用卡诈骗犯罪也日益增多,别说和你没关,可能就在你的身边!刘飞虎提示:办理信用卡时,办卡人要亲力亲为,不要把身份证给他人、中介、亲朋好友等代为办理,也不可把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对于银行来说,应严格把关,对申请人的身份、偿还能力、联系方式等详细核实,并将信用卡寄给其本人;对于办理“公务卡”等集体信用卡的,盖章单位应核实签字人员是否本单位员工,以免发生冒用后影响其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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