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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那么上市公司,用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呢?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一: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文有关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 数额,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 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二:

 

依据粤地税函[2005]345号文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基本原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精神,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 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此:用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无需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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