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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如何抓住“营改增”应对策略重点?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作为国家的发展战略,是深化 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创造更加公平、 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四大行业中,金融业的“营改增”是其中最复杂、影响面最广的一个试点行业。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在课税对象、计税原 理、征收范围、核算办法、税收征管方式上有很大差异,必然会对纳税人的采购方式、运营管理、内部控制、会计核算、信息化系统管理有很大影响,本文从税务机 关视角分析“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管理特点,对金融业纳税人“营改增”提出了应对策略和“营改增”后税收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金融业“营改增”的主要变化

1、课税对象变化: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营业额征 收的一种流转税。特点是多环节全额课税,仅有部分行业实施差额征税。增值税是以在我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 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而试点“营改增”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流转 税。

2、征税范围和税率变化:与原营业税征税范围相比,一是增加“金融服务”,并划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 融服务”、“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二是将原营业税税目“金融”子税目拆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三项。三是将原营业税税目中“金融经纪业”剔除出金 融服务税目中。划入“商务辅助服务”税目项下经纪代理服务中。金融商品转让的范围与原营业税相同,但对其他金融商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包括基金、信托、理 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其中:对除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外的持有到期债券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按照贷款服 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明确将不在人民银行拆借网络中进行的同业往来等纳入征税范围。金融业税率由营业税的5%改为“营改增”后的6%,价税分离开后的名义 税率为5.66%。

3、计税方式变化:营业税计税方式是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以营业额为课税对象(部分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营业 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相对于增值税,计算简便便于征管;增值税计税方式是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式,当期缴纳的增值 税是按照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出来的。

4、管理方式变化: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区分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设有兼营和混合销售;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要分别核算等规定。

5、纳税申报变化:营业税的申报只需根据系统汇总的应税营业额乘以适用税率即可,而增值税则需要对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在规定的180天内认证,同时将系统记录汇总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情况通过抄税与税务机关征税系统进行对接后计算。并且增值税纳税申报需要填列的附表也较营业税时更多、更复杂。

6、发票管理变化:营业税是基于计税收入按比例直接计算出应交税额,而增值税目前是实行凭票抵扣制度,需要分别 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和留抵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交税额,并且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经过认证后方能进行抵扣。而且增值税发票的开 具、使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都很高的要求,税务管理和稽查更加严格。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处罚措 施都做了专门的规定。

总体分析,增值税比营业税的管理更加复杂、管理环节更多,政策规定更多、税收风险更多,“营改增”对金融业纳税人的经营管理影响比营业税大得多。

二、“营改增”对金融业纳税人经营管理影响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管理特点决定了“营改增”后金融业纳税人的经营管理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1、对企业内部架构的影响:“营改增”涉及企业运营的环节多,需要金融企业从适应增值税的管理要求,对公司的内部架构进行调整。原大而全的内部组织在“营改增”后面临是否保留或外包的选择。

2、对企业采购的影响:而原营业税制下,采购时主要考虑的是价格因素。“营改增”后由于供货商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征收方法或简易征收方法或免税企业的不同身份,影响采购方取得的进项税额的多少,进而影响采购方的税负水平,因此,增值税制下,企业 会优先选择从一般纳税人且适用一般征收方法的企业购进货物或服务,对企业采购商的选择及采购方式、结算方式等产生影响。

3、对企业产品定价的影响:分析“营改增”后,由于征收范围的变化,对产品定价高低有直接的影响。如不在人民银 行拆借网络中进行的同业往来等纳入征税范围后,对这部分征收增值税的同业往来业务的利率等产品定价必然产生影响。同时,上下游企业增值税的管理也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产品定价,如因上游企业价格变化、或本企业采购管理等为保证原有毛利水平向下转嫁税负而提高价格时可能面临客户流失的风险,否则企业只能承担毛利 收窄或承担亏损的风险。

4、对企业财务核算的影响:在销售定价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剥离销项税额后营业收入必然下降,给 企业的预算管理和财务报表填列分析带来变化。此外,还需要考虑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特殊性,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增加相应的增值税会计科目,记载购进环节和销售环 节分离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对进项税额转出、视同销售等税会差异项目按照规定记录相应的增值税核算会计分录,需要在原有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财务核算系统 之外增加增值税会计核算系统或增设有关增值税会计核算帐簿,保证“营改增”后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核算需要。

5、对企业流程管理的影响:需要企业全面梳理业务,找出“营改增”全部相关管理节点,从增值税管理的需要将会改造业务流程,将“营改增”的管理节点所涉及的环节进行流程再造。跟进金融业营改增后续政策或细则规定,不断补充完善相应管理流程。

6、对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影响:营改增后的税负上升与下降不仅与税改设计的税率有关,也与企业实际管理经营水平 直接相关。梳理企业业务,确定涉及“营改增”的业务范围、梳理采购业务,确定可抵扣范围,将营改增情况通知客户。修改销售、采购业务内控流程,体现增值税 管理特色。产品定价,修改采购合同的签约,约定获取何种发票等。

7、对企业系统改造的影响:金融业高度依赖信息化手段,其业务管理、会计核算、税款计算均采取信息化手段,“营 改增”需要对原有业务、会计核算等信息系统进行改造,以满足收入、支出确认和计税的相关要求,包括对全部收入区分征免税范围,通过系统钩稽每笔业务按照增 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实现,并对每笔进项税额的收取、认证、抵扣进行系统管理,汇总企业当期全部销项税和进项税。改造方法主要有:一是由“四大” 或其他第三方咨询机构根据委托方(金融企业)的业务及财务核算情况,结合落实“营改增”税收政策提出系统改造方案,并由计算机公司改造开发系统;二是由金 融企业的税务团队提出“营改增”系统改造方案,并由本企业的信息科技部或委托其他计算机公司开发,好处是本企业自行开发,系统完善速度快、成本低;改造内 容主要有:改造业务系统或增加外挂系统、增加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增值税计税管理系统;实现发票开具管理、销项税价税分离和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改造水平 直接影响企业是否能够准确落实各项“营改增”税收政策。

8、对企业公司治理水平的影响:“营改增”是一项系统工程,“营改增”后金融企业的盈利能力不仅取决于税收政策 的调整变化,还取决于金融企业自身的公司治理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营改增”后,企业要干的事增多了,对企业财务税务管理部来说,考验的不仅是财会核算、 税收核算能力、还包括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营改增”管理涉及企业部门多:包括企业业务部、市场部、投资部、产品创新部、信息科技 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法律事务部人员,内控合规部、综合管理部等诸多部门;涉及的人员多:包括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税务管理人员、采购人员、销售人 员、法务人员、风控人员、审计人员、业务系统设计、产品开发等工作人员。

三、“营改增”应对策略及税收风险防范

(一)转变税收管理观念:“营改增”后企业应及时转变管理观念,提高企业对内部税收管理的重视程度,虽然增值税 是价外税,但需要管理成本、费用、投资等环节的进项税,某种程度上带有收益税的特征,因管理不善无法认证抵扣或本在抵扣范围内而没有取得抵扣凭证,损失的 依然是企业的利润;在增值税制下,抵扣额的多少决定了企业的最终盈利水平,这需要严密的管理手段和措施,需要精准地把握税收政策。适应税制改革的发展变 化,采取与税收政策、征收管理要求相融合的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方式和架构。

(二)关注应用政策范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纳税人不仅要关注今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下发各类税收 文件,还应关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自1994年实施增值税以来发布的有效的各类增 值税政策法规等。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以后发布的“营改增”各类政策法规。加强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的学习和理解,准确核算增值税会计核算,保证正确计算交纳增值税。

(三)调整企业经营策略:金融业纳税人经营网点众多,经营场所的办公、经营场所用房来源广泛,有纳税人自购、自 建的,也可能有接受投资、接受捐赠取得的,哪种情况下支付的租金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能够取得税率较高抵扣项目的进项税需要纳税人综合考量;如某个 银行在一个成熟商圈设立的支行或经营网点,由于历史原因租入个人住房或其他房屋,支付同样租金可取得的进项税是不一样的;那你就要考虑这部分税收差额与该 经营网点业绩增长之间的关系,做出最终选择,选择的结果是,要么希望取得更高的抵扣额放弃这个经营成熟的网点,要么承受部分税收差额的税收损失换取该经营 网点业绩的稳定保障。同时还要考虑变更网点的合同违约问题。

(四)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联系,加强“营改增”内部培训,注重与增值税相关知识的学习,修 订完善“营改增”后业务管理流程,编制税收管理指引;考虑增值税管理的特殊性及专用发票开具、使用、保管等要求,需要增设相应的岗位和人员。加强“营改 增”人才储备和知识储备,培育人人关注“营改增”企业税务文化。企业办税部门应密切关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服务、网上办税 服务厅等宣传载体的政策要求,了解增值税增值税发票使用、发票增版增量、红字发票使用、发票作废、纳税申报、优惠备案等要求和操作流程。积极参加税务机关 组织的各类培训与辅导,保持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及时解决“营改增”出现的各类问题,推进金融业营改增的贯彻落实。将“营改增”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降到最 低。

(五)系统改造是“营改增”的核心税收风险:

防范金融业“营改增”系统开发中的税收风险,建议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销项税管理-考虑征免税范围因素:

通过调查表形式梳理企业全部收入项目,准确划分征税、免税、不征税收入项目,注意应将全部收入划分清楚不能有遗漏;只要涉及收入类的系统,包括利息 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同业收入等系统都要改造。而且,金融业缴纳的增值税并不只是金融业营改增,还要根据业务事项对应其他的营改增事项,如咨询业务收入要 看是否与贷款有关,如果不是就要适用“现代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的征收范围。

2考虑增值税不含税价格因素:

梳理全部征税收入项目,对相关收入项目的进行系统标识,以便按照税法口径计提应税收入和进行价税分离;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该部分免征增值税项目也要进行价税分离,才能计算出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3考虑梳理税会差异因素:

“营改增”系统改造不只是“价税分离”,还应该考虑税会差异因素,如税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入确认原则与会计核算收入确认原则不一致,按照规定增值 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 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等规定。如贷款利息收入,会计按权 责发生制计提利息收入,而税法要求按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二者存在差异,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如存在开票时间、记帐时间、收款时间、合同时间 时,优先以增值税开票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然后以收讫销售款项时间有,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考虑业务与税务管理衔接的因素:

“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应建立增值税开票系统与现有各业务系统的有效衔接,制订相应的增值税开票管理流程,设置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点。为便于系 统提取数据和系统调整,应对各类业务数据进行多维度的分类标识。系统改造完成后应进行系统验证或穿行测试等审计测试手段,确保系统改造效果能够满足系统改 造方案的要求。

5将增值税会计核算软件报税务机关备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 务机关备案。”纳税人的增值税核算系统软件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取决于其增值税系统开发需求(或方案),因此,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将增值税核算软件或增值税系 统开发需求(或方案)报税务机关备案,使税务机关更好地了解纳税人执行增值税政策的情况,帮助纳税人有效规避税收风险。同时建议金融业纳税人在增值税核算 系统开发等涉税管理的关键节点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联系,重视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核算系统开发提出的包括税会差异在内的意见建议。

(六)金融业总机构的管理策略:

1发挥总机构的统领作用:

对于跨地域经营的金融企业,企业总部“营改增”的组织实施工作具有重大影响,尽管增值税是属地缴纳,但企业内部的系统改造,特别是业务系统、会计核 算、计税系统在企业内部全国范围内使用,风险集中,需要特别重视。金融业总机构应统筹加强“营改增”后的内部管理的监督指导,提升下属各级分支机构抵御税 收风险的能力,抓住“营改增”影响面广的管理机遇,提升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能力,实现企业经营发展和税收遵从的“双赢”。

2拉长企业“产业链”:

“营改增”后,金融业可根据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特点,将内部研发、物业等非主业部门独立出来,设立法人机构,能够外包的业务考虑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利于拉长“产业链”,更好地体现“营改增”中性原则,提高金融业专业化经营水平,更好地促进金融企业的转型发展。

(七)金融业分支机构的管理策略:

1选择适当的增值税汇总方式:

金融企业具有层级多、分支机构多的特点,分散在全国省、地、市、县跨区域经营,面临如何选取汇总纳税增值税管理方式的问题。原营业税制下,营业税按 营业额乘以税率缴纳税款的方法简单,支行单独或者汇总缴纳营业税都没有什么问题。“营改增”后,受审批权限、财务核算方式、费用审批报销、进项税管理、人 力配置、税收管理成本、管理能力等因素制约,一些分行不愿承担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管理风险,也有一些分行上收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管理权;无论是那种方式缴纳 增值税,均应考虑“营改增”后汇总缴纳增值税将面临税收风险。

2关注进项税管理: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最大差别就是可以抵扣税款,“营改增”后进项税管理成为纳税人面临的十分重要的工作,“营改增”后初期纳税人最困惑的问题之一是, 觉得没有什么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原因不外乎两个:一是不了解都有哪些购进事项可以作为抵扣范围;二是都有哪种情 况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这就涉及到经营策略调整和供应商管理和选择等工作:供应商管理,就是梳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成本费用 支出项目,找出能够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项目;梳理原有供应商,采集各供应商的信息,详细了解各供应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 规模纳税人,是否为个体户或自然人,确认哪些采购项目能够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进而修订采购办法,选取采购对象时优先考虑供应商的纳税身份,确认对方是 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适用的税率,综合采购成本、质量、信誉和进项税额抵扣因素,决定是否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或劳务。

3加强发票管理:

目前,增值税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覆盖了所有的增值税发票,通过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 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帐,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务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且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逾期认证等都有特别的规定。“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应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保管、认证、抵扣和申报等工作,确保增值税发票依法合规。

“营改增”不仅仅是营业税、增值税两个税种的转变,实质上是一项牵一发动全身的重大税制变革。纳税人能否适应这一税制变化,及时转变经营理念、调整 经营管理模式,积极适应税制管理要求,成为摆在金融业纳税人面前的税收管理课题,也是对金融企业公司治理水平、综合管理能力的考验。

金融企业“营改增”不仅对于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可以促进金融企业税务管理与业务管理的深度融合,金融企业应充分 认识税制改革带来的提升管理水平的机遇,进一步提高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和全流程的税务意识,提高企业金融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企业自我纳税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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