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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时,与进项税额转出相关的5个问题

      

 

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对于试点一般纳税人,针对老项目等,在营改增文件上设置了较多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情形。一般纳税人在过渡期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所购买设备和应税服务等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相关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什么时候转出,关系到纳税人的利益是否受损和税务风险是否存在。如下五个问题经常出现,看似简单,但厘清不易,文中分析及观点,非官方解读,谨供参考。


问题一: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公司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期间,购买非直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办公用品、其他应税服务等费用化支出所取得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需转出?


后续讨论——案例看为什么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时,其管理部门购买的费用化支出相关进项税额不必转出?


【分析】


相关文件: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购买的办公用品、其他应税服务(如过路费、住宿费等)如果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能扣除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可不需要转出;但因为公司过渡期只有简易计税项目,相关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减当期简易计税的应纳增值税,只能挂在账上,成为期末留抵税额。


如果公司直到注销前仍只有简易计税项目,那么在注销前需将留抵税额转出作为费用。


问题二: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只有简易计税时所取得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分析】


根据问题一中所列文件及分析,相关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转出,主要看固定资产使用去向:


其一,如果确定是专用于简易计税等不能扣除项目,相关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以防今后误将相关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其二,如果是公司管理部门采购的、非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所用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电脑、打印机等,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其三,如果是暂时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如建筑工程专用设备,目前尚不确定是否会一直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也可暂不转出;待确定专用于简易计税等不能扣除项目时,再予转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财税[2016]36号文,是指专用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并不是说不能留在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中。因公司暂时只有简易计税,进项税额显然不可能抵减简易计税的应交增值税。暂时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建筑工程专用设备进项税额,即使不作转出,并不等于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了,所以与文件并不冲突。


问题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果转出后,以后如改变用途,可否将进项税额转回用于抵扣?


【分析】


相关文件:


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四):


“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第九条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根据上述文件,如果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改变用途非专用于不能扣除项目,其进项税额理论上可以抵扣。但是在实际操作时还需要注意符合如下两个条件:


第一,相关转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还存在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假如纳税人为了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同时为了减少会计与税务的调整工作量,如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定在5000元,低于5000元的资产已全部费用化,或者净值较低,则根据上述公式,进项税额允许扣除的额度就没有或者很少。


第二,原来取得的相关扣税凭证在取得时已扫描认证,或虽未认证但离开具之日未满180日,仍在认证有效期内且可以认证通过。


问题四:用于简易计税等不能扣除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如果存在改变用途的可能,进项税额是先转出再转回;还是可以先不转出?


【分析】


处理各有利弊:


1、先转出、再转回


好处:符合谨慎性原则,避免了专用于简易计税等不能扣除项目时,其进项税额从一般计税的销项税额中扣除,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税务风险;


不利之处:如果过渡期后相关资产同时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损失了转回之前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见下例:


如:公司2016年5月购置了工程设备不含税价1万元,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700元,公司暂时只有简易计税项目,为规避风险,公司将1700元全部转出。2017年5月后,该设备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假如该设备会计折旧年限为3年,残值率为0。


【比较分析】


2016年5月,设备原值为11700元,从6月开始计提折旧到第二年5月计提折旧年限为12个月,累计折旧为11700/3=3900元


固定资产净值=11700-3900=7800元


在2017年6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7800/1.17*17%=1133.33元。


较之前进项税额减少566.67元(1700-1133.33)。


2、先不转出待确定后再转出


好处:从上例可以看出,假如该资产今后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无疑可以减少进项税额转出损失;


不利之处:如果该固定资产使用全过程,公司仍是简易计税,那么最终仍需将相关进项税额转出,增加了核算工作量;由于公司进项税额只是挂账留抵,并没有减少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也不存在纳税风险;但如果企业事后未作转出,且抵减了未来一般计税销项税额,则存在偷税风险。


从纳税人角度,选择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并挂进项税额为优;但需要加强管理,避免一直用于简易计税但其进项税额误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风险。


问题五:纳税人如果同时存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的,但所购设备暂时只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数月后会改变用途用于一般计税项目,该设备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先转出,还是可以视为非专用于不能扣除项目、不必转出?


【分析】


这种情形,与试点纳税人暂时只有简易计税有所不同。


假如相关设备从2016年5月采购,目前专用于简易计税工程项目,拟从2016年12月后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根据文件规定,在2016年5-11月期间,该设备是专用于不能扣除项目(非专用于是指相同会计期间,不是先后不同期间),故此期间相关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由于公司同时存在一般计税项目,如果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在2016年5月不作转出,则可以视为该进项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这是与上面其他几个问题的区别之处)


所以,该设备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待2016年12月改变用途后,在2017年1月按固定资产净值和适用税率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再将净值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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