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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近日,公安机关对在工行临沂分行恶意透支信用卡并逃避还款的12名持卡人进行处理,并依法采取司法手段予以追还。目前,已有7名持卡人全额归还了所欠本息21万余元,另有5名持卡人被我市公安局经侦部门立案侦查。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已侦破了多起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其中包括使用伪造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以及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的恶意透支。据悉,从今年1月起,我市开展了打击银行卡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银行卡恶意透支类犯罪、非法银行卡中介及利用银行卡套现犯罪等。

 

  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和认定处罚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恶意透支信用卡将面临刑事责任。根据《解释》,信用卡恶意透支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收到银行二次催收通知3个月后还拒不归还。持卡人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透支,若经银行催收仍不归还,就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工行临沂分行提醒,市民务必通过发卡银行正当途径办卡,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进行信用卡消费,已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透支的持卡人应及时归还透支本息,避免恶意透支行为。

 

   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不属于恶意透支。


   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2009年12月15日上午国新办(国务院新闻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所作出的“两高”司法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并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这次国新办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和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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