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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反遭敲诈 一张信用卡撂倒仨人

      

  李某捡到一张信用卡,猜中密码后把卡里的钱取走。后经妻子规劝,李某欲将信用卡及消费的现金还给失主,没想到失主对其进行敲诈,李某、失主分别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新郑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2年6月6日,在新郑市打工的李某下班回家的路上捡到了一个钱包,里面有信用卡、身份证和驾驶证。李某和工友靳某拿着那张信用卡,一起去自动取款机上试着取钱。

  两人猜到了密码,一天之内在不同的自动取款机上疯狂取现1.7万元。

  到家后,李某的妻子见李某突然有那么多钱,就问从哪来的,李某把情况告诉了妻子。妻子劝他赶紧联系失主还钱。

  第二天,两人到银行准备把钱退回信用卡,此时信用卡已经挂失,他们只好根据钱包里的资料联系失主。

  钱包是新郑人何某丢失的。6月6日,何某从市区某棋牌室回家后,发现钱包丢了,急忙给信用卡客服打电话,知道卡上被支出了1.7万元,立即报了警。

  李某的妻子联系到何某,把钱还给了他。何某声称这件事给他带来了很大的损失,要求补偿损失,并威胁李某的妻子如果不赔偿损失,就把李某交给派出所处理。经过讨价还价,何某同意对方赔8000元损失费私了。

  李某和靳某后来听说何某已经报警,感觉心中不踏实,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被敲诈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靳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取款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人属于共同犯罪,判处李某、靳某信用卡诈骗罪名成立;二人系初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在案发后主动退还给被害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两万元。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何某认罪态度好,且赃款全部退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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