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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全额罚息”不是“霸王条款”?

      

 

      信用卡消费1万元,即使只有10元未还,银行仍然按1万元计收利息。即银行不仅对没还的10元计收利息和滞纳金,已还的9990元也不能“幸免”。绝大多数银行奉行的“行规”,多年来备受质疑。11月5日,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亮向中国银监会寄发信件,请求银监会对“全额罚息”进行整顿或废除。

 

      多少“超额罚息”入了银行腰包

 

     最近,央视报道了王某使用信用卡在银行透支11万元还款总额达到44万元的新闻,多年来备受诟病的“全额罚息”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记者从陕西省户县检察院了解到,2012年10月23日,该院以王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承办该案的户县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吴克亮介绍,从2006年3月至2012年7月案发六年多时间里,王某共从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五家银行恶意透支115532.08元,共欠五家银行443498.08元,其中利息和滞纳金等费用共计327966元。 

 

    “我认为银行给我所算滞纳金和利息不对。”接受讯问时,王某曾这样辩解。他所说的“不对”,主要是指银行不应当“全额罚息”,而应以“欠多少钱就按多少钱”的方式计算利息。 

 

     记者了解到,信用卡“全额罚息”是绝大多数银行的通行做法(工商银行自2009年取消了信用卡“部分还款,全额计息”的方式,改为“部分还款,部分计息”),目的是防范用户逾期还款或者不还,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正转化成银行谋取高额利润的“招数”。

 

     对于信用卡透支,银行有两种计息方法,一是“部分还款,全额计息”,即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部欠款,就要对全部消费金额计息,也就是从消费之日起到还清全款日为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循环利息。二是“部分还款,部分计息”,仅到期未还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利息计息,即“仅罚欠款利息”。那么,“全额”与“部分”罚息差多少?一位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士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 

 

     假设持卡人9月10日刷卡消费1万元,账单日为每月15日,还款日为每月3日。在10月3日还款日,若还款9999元,剩下1元暂不归还转为循环信贷。如果10月份没有其他消费,到10月15日下一个账单日,持卡人要还多少利息? 

 

     全额罚息利息计算公式=消费总金额 日利息 首次还款天数+未还款额 日利息 (二次还款日期-首次还款日期); 

 

     10000元 0.05% 23天+1元 0.05% 12天=115.006元; 

 

     部分罚息利息计算公式=:未还款额 日利息(0.05%/天) 刷卡天数; 

 

     1元 0.05% 35天=0.0175元; 

 

      两种方式的利息相差6500多倍。 

 

     此外,银行在利息之外还要收取滞纳金,即到期还款日,持卡人未还够最低还款额时,银行除按照规定计收利息外,还要对最低还款额未还够部分按月收取5%的滞纳金。如,持卡人最低还款额是1000元,仅还了800元,滞纳金=(1000-800) 5%=10元。

 

      律师历数“三宗罪”

 

      谈到“全额罚息”,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亮表示,“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必须废除”。 

 

     11月5日,王新亮向中国银监会寄发信件,请求银监会对银行业涉及信用卡的“全额罚息”霸王条款进行整顿或废除。11月7日,王新亮收到信件寄达回馈,表明证监会已经收到信件。 

 

     王新亮在信中指出,“全额罚息”违背法律规定,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在申领信用卡时,持卡人并没有被明确告知信用卡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计收办法,尤其是没有被明确告知部分还款却按全部应还款数额计收利息。而众多银行的网上申请信用卡业务中,在领用合约(或协议)中也没有明确详细的告知计收办法。 

 

     二是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无意间或无力还款时,已还款部分属于已经履行的义务,不应当将已还款部分还计入全部款项内计收利息,此行为是一种明显的显失公平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 

 

      三是违背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还款计息的强制性规定。该办法第37条第4款明确规定,银行业在消费者提交的申请当中要以“重要提示”告知消费者计结息规则、滞纳金收取方式。但是,不少银行并没有按照该办法进行详细提示。 

 

     王新亮告诉记者,银行相对于普通消费者明显处于强势地位,各银行正是利用这种强势地位不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形成信用卡还款霸王条款,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

 

    “银监会作为各银行的监管领导单位,应该要求银行废除这一霸王条款,还百姓公平交易的权利,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王新亮表示,目前有几十个信用卡用户正在咨询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对于“全额罚息”,有银行表示符合国际惯例,符合银监会规定。

 

     “全额罚息”曾得到司法支持

 

     据2009年3月22日《京华时报》报道,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了被称为首例储户状告银行“全额罚息”案,结果以储户败诉而告终。 

 

      2008年11月,艾先生使用民生银行信用卡消费在还款期内不慎少还了61.76元,一个月之后收到对账单,发现11月份逾期罚息34.72元,达到欠款的一半。银行解释,“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有“全额罚息”的条款,按照全部透支金额计算罚息。 

 

      艾先生认为,这明显属于格式条款,加重了客户责任,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条款,况且银行在发卡时未对“全额罚息”的条款进行合理提示,起诉民生银行返还34.72元,以实际的逾期欠款61.76元为基数计算罚息。 

 

      民生银行辩称,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合约,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约。合约中关于逾期罚息的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此外,“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是银行业防范信用卡风险,减少和遏制恶意透支和套现的一种手段。 

 

      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民生银行制定的还款及利息计算方式的条款,并未超出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作为银行业的一种风险防范手段,该条款并无免除银行责任或加重客户责任的内容,不属于法定无效的条款,判决驳回起诉。 

 

      “按照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定,凡涉及到合同相对人重大利益的,另一方负有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银行不提醒,就是违法行为。”王新亮说,现行体制下,上述条款没有废除前,消费者要想打赢官司很难。

 

     “全额罚息”:透明即合理?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邢会强日前

 

      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称,问题的关键不是实行“全额罚息”还是“差额罚息”,而是相关规定透明与否、消费者理解与否的问题。 

 

      邢会强认为,如果诉至法院,“全额罚息”条款属于霸王条款的主张存在着“举证难”问题。此外,银行也可以将有关“霸王条款”以粗体显示,以示其尽到了提醒义务。当然,客户也可以主张说银行未予以口头提醒,但这种主张也同样存在着“举证难”问题,同时,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并未要求银行口头提醒。因此,凡此类纠纷,客户是难以胜诉的。 

 

      对于主张“全额罚息”显失公平的问题,邢会强认为,这种主张有一定道理。但关键是,如果信用卡持卡人同意银行这么做呢?在信用卡持卡人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就很难说这个条款“显失公平”了。从长远和终极看,“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羊毛还是要出在羊身上。信用卡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优惠呢?信用卡有免息期,有的信用卡还有折扣。银行的这些成本绝大部分要在其他地方“找回来”。“全额罚息”就是惩罚粗心大意的信用卡持卡人,使银行能够把其他成本“找回来”,并且还能获得不菲盈利的一种“商业模式”,或者说是一种“陷阱”。当然,如果信用卡持卡人知情,估计是没有多少人会同意接受“全额罚息”的。因此,这里的关键不是“显失公平”问题,而是是否知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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