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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异国盗用银行被判全责

      


     信用卡莫名在异国被消费了6万多元人民币,银行客服打电话提醒持卡人是否知情、是否拒付时,他明确表示拒付,但该笔费用仍被银行划扣,持卡人遂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担全责。


     2010年7月,李先生为方便儿子李明(化名)在美国上学,在某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业务,李先生持有主卡,儿子持有附属卡。2011年5月9日凌晨4点39分,李先生接到银行电话,告知其附属卡在境外消费9660.43加币(折合人民币66351元),询问他是否知情、是否拒付。李先生当即表示对此不知情。因为儿子正在回国途中,李先生要求银行拒付并冻结此卡。当晚,李先生又接到银行两次电话询问,他均表示拒付此笔消费款。后李先生查询,2011年5月11日,银行仍将该笔消费从附属卡中扣划。李先生认为,自己明确表示拒付的情况下,银行未能保证他的资金安全,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其告上法庭。 


  对此,银行辩称,客户没有证据证明该加元交易非原告刷卡进行的交易,即使交易时,李明不在交易现场,也不能排除李明将卡交给他人进行刷卡交易,银行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主卡持卡人李先生在国内,附属卡持卡人李明在从美国飞往中国的飞机途中,而购物行为发生在加拿大境内,这有别于正常消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在加拿大发生的购物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银行作为发卡行接受了本案所涉巨额交易产生的扣款,未尽到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义务,应当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归还张先生人民币66351元。银行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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