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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刷上万商家赔偿七成 引发商家是否应担责思考

      

信用卡遭盗刷总是伴随着多方面的原因,事件的最终促成应归咎于当事人?银行?亦或商家?

 

2012年的一天晚上,70后上海人柯国胜(化名)正与一群朋友在餐馆里大快朵颐,突然他的手机接连响了两次。柯国胜漫不经心地打开手机一看,立刻吓了一跳。原来是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发来的大额消费提醒短信。

 

短信内容显示,柯国胜在该银行办理的一张白金信用卡刚刚在上海某烟草商店被刷了两次,两笔金额分别为21722元和14911元,共计36633元。柯国胜迅速在身上翻找各个口袋,才突然意识到自己的钱包不见了。意识到不妙的柯国胜迅速打电话给该银行信用卡中心挂失了这张信用卡并拨打110报警。

 

派出所出警后,很快调查出这张信用卡是被小偷偷走后盗刷的。由于当时办理这张信用卡时没有设置密码,签字成了唯一确认该信用卡持卡人身份的认证,然而商家出具的签购单上的签名却令柯国胜大为恼火:两张签购单上的签名字迹均和信用卡背面签名栏中的签名有明显差异,而且第一次的签购单上的签名居然是“柯胜国”,而第二次的签购单上同时出现了“柯胜国”和疑似“柯国胜”的两个签名——尽管小偷在慌乱之中连柯国胜的名字都写反了,但收银员却依然接受了这张信用卡的消费,可见收银员当时连看都没看一眼签名。

 

尽管盗刷事件发生后,该银行信用卡中心根据其失卡万全保障措施的上限补偿了柯国胜15000元的损失。但这和柯国胜的实际损失依然存在不小差距,于是柯国胜便将该银行信用卡中心和烟草商店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因其过错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费21633元(36633元-15000元)、银行滞纳金80.09元、循环利息648.94元以及误工和精神损失费5000元。

 

在法庭上,烟草商店辩称,自己是否尽到信用卡签名审核义务与柯国胜因信用卡被盗刷产生损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为在其中一张签购单上,当收银员发现对方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不一致时要求对方按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再次签名,可见即使商家尽到审核义务,柯国胜的损失也无法避免。

 

同时柯国胜未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才是导致其损失的主要原因,而偷取信用卡的小偷的盗刷行为是其损失的直接原因,所以柯国胜应向小偷追索损失,在小偷未被抓获之前,柯国胜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而银行信用卡中心则认为,之所以小偷能轻易将偷到来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完全是由于烟草商店的收银员没有审核签购单和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假如认真审核,应能判断出持卡人签名和信用卡背后预留签名笔迹有明显差异,即使无法从笔迹做出准确判断,也可以从持卡人把签名写反的情况中发现问题,理应拒绝刷卡,而收银员却依然接受了小偷的刷卡,可见责任在烟草商店,柯国胜的损失应该向烟草商店追索。况且自己先前已经向柯国胜补偿了15000元,不应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由于本案中的信用卡是无需密码而仅通过签名确认的使用方式,所以烟草商店在持卡人持这种信用卡消费时,应尽到审慎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必须审查签购单上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上预留的签名是否一致。

 

其次,在第一张消费金额为21722元的消费签购单上的签名为“柯胜国”,这和该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名“柯国胜”的内容和书写方式完全不同,可见该烟草商店显然没有尽到对信用卡签购单上签名进行审慎审查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次,对于第二张消费金额为14911元的消费签购单上分别存有“柯胜国”和另一疑似“柯国胜”两个签名的争议问题,按照被告烟草商店的说法,这是由于收银员经过核对后发现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上预留签名不同后,要求持卡人再次签名所导致的。而柯国胜认为这应该被理解为收银员怂恿小偷模仿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促成了盗刷行为的顺利完成。但由于柯国胜的这一主张仅是推理,无证据支持,所以法院难以采信。

 

同时结合目前信用卡消费市场中的确存在即使真实持卡人在签购单上随意签名从而与信用卡预留签名不一致的客观现实,对收银员毕竟不能以专业笔迹鉴定专家的水平予以要求,而烟草商店收银员也的确对签购单上签名进行审查的事实,所以法院认为烟草商店已对该笔消费尽到了合理的审慎审查义务,不应向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原告柯国胜作为无需使用密码消费的信用卡持有人,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其应当负有对信用卡妥善保管的义务。正是由于原告保管不善,导致其信用卡被盗后又被小偷盗刷,信用卡最终被盗刷,还与信用卡的主人自身保管不当也有一定因果关系,所以柯国胜也应对其自身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关于柯国胜主张的误工及精神损失费,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而此前被告信用卡中心补偿柯国胜的15000元应该被认定为分别按刷卡金额损失比例赔偿8894元和6106元。综上所述,该信用卡被盗刷而存在的可获赔偿损失范围应为13557.03元(21722元+80.09元+648.94元-8894元),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原告自行承担损失的30%,即4067.11元,被告烟草商店承担70%,即9489.92元,另一被告信用卡中心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原告柯国胜的其余诉讼请求。

 

理论上说,商家在接受信用卡消费时应严格审查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和信用卡正面的拼音及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然而要想一眼判断出签名真伪,对收银员来说并不是件容易的事。

 

更重要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国内遭遇到的绝大部分收银员或为节省结帐时间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几乎都不会认真查看比对刷卡人的签名,更不会管信用卡背面是否有预留签名。商家这种“走过场”式的工作态度客观上也为盗刷开了方便之门。

 

尽管此前网上曾有传闻说“信用卡不设密码更安全”,因为设置密码的信用卡被盗刷后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不设密码则有很大机会让银行承担部分责任,但实际上无密码遭盗刷后,索赔也非易事。除了要走繁琐的耗时耗力的司法程序外,由于持卡人自身保管不善也存在一定过失,因此与其期待信用卡被盗刷后有更大机会向银行或商家索赔,还不如老老实实设好密码,使小偷在得到信用卡后也依然无法轻易盗刷。设置密码时,一定不能使用诸如生日这样易被猜到的简单密码。也尽量不要把银行卡和身份证放在一起,还要养成保留至少半年交易单据和信用卡对账单的习惯。如账单出现异常交易,迅速联系银行查询,提出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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