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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

      

平安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如下

 

一、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更好地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平安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

 

二、平安银行网上银行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向用户提供金融服务。用户通过网上银行可以实时查询其在平安银行所开立账户的各种信息,通过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办理转账付款业务及其他业务。

 

三、平安银行网上银行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高级用户,普通用户只能在银行指定的业务品种和限额之内使用网上银行系统,高级用户可以在银行已提供的业务范围内自行设定交易的业务品种和限额。

 

四、普通用户可在平安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凭用户登录密码和账户交易密码直接办理相关网上银行业务,不须到指定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五、高级用户必须到平安银行指定机构申请使用网上银行系统,申请时应据实填写“个人网上银行高级用户和平安易电话理财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请资料。

 

六、平安银行指定机构负责受理并审核高级用户提交的申请资料,决定是否批准高级用户的申请。

 

七、用户名、用户登录密码和动态密码/ USBkey数字证书是高级用户进入网上银行系统办理各项业务的唯一有效身份标识。凡使用用户名、用户登录密码、动态密码/USBkey数字证书进行的操作,平安银行均视作用户本人所为。

 

八、用户应妥善保管用户名、用户登录密码、账户交易密码、动态密码及USBkey数字证书,并保证无论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保管不当、密码泄露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造成纠纷或损失的,由用户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九、用户使用网上银行系统时应严格按平安银行网上银行系统用户操作手册进行操作,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十、网上银行业务按照以下标准收费:用户办理转账付款业务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手续费、邮电费等费用。

 

十一、对不遵守本章程各项规定的用户,平安银行有权取消其使用资格。

 

十二、因战争、核事故、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导致网上银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平安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因租用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导致网上银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平安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本章程由平安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十五、用户的USBkey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毁损或遗失,用户应及时办理恢复或注销手续,在此之前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用户承担。

 

十六、平安银行银行有权随时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银行服务或服务的种类,而无须预先通知客户;银行不承诺保持任何一项功能或服务不停止或不中断。

 

十七、银行在客户违反本章程规定或其他银行业务规定的情况下有权终止对客户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服务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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