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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详解

      

股权激励是指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具体分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3种形式。那么,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呢?

 

 

财税〔2015〕101号: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一: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有条件哦

(一)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和财税〔2009〕5号以及本通知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 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

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2、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3、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

(三)被激励对象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其出售价格与原计税价格不一致的,按原计税价格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

案例1:A企业是一家上市公司,持有B企业50%的股份,B企业持有C企业30%的股份;甲企业也是一家上市公司,持有乙企业40%股份,乙企业持有 C企业50%的股份。C企业高管王某2013年5月1日取得授予的A公司股票期权10000股,每股施权价5元,约定两年后行权。王某还于2014年1月 5日取得公司授予A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10000股,登记日股票市价9元,取得时支付资金30000元,锁定期一年,锁定期满后一次解锁。另外,王某于 2013年6月1日取得甲公司10000股的股票增值权,当日股票收盘价8元,约定股票增值期为两年,2015年6月1日,当日甲公司股票市场价每股10 元。王某获得企业给付股票增值权现金10000×(10-8)=20000(元),王某该月还取得工资收入8000元(扣除五险一金后)。

 

用图表示案例:

 

分析:由于A企业间接控制C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00%×30%=30%(A公司因持有一级子公司B企业的股份超过50%,所以按100%计算)。符合 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的股份不低于30%的规定条件,所以王某获得的A企业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可以适用股票激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甲公司间接控制C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50%=20%,不符合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的股份不低于30%的条件,王某在2013年6月1日取得的股票增值权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与股票增值权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20000-3500)×25%-1005=5120(元)。

假设符合个税优惠条件的条件下

此两项收入应缴纳个税[(8000-3500)×10%-105]+[(20000÷12×10%-105)×12]=1085(元),税负少了,可见股权激励的个税优惠政策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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