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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今天卡宝宝小编给大家带来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供蛙友们参考。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希望小编以上的总结能帮助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不了解的蛙友们。更多相关信息,请实时关注卡宝宝网。网站汇聚了海量资讯,欢迎您的分享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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