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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务中的24个问题解答

      

 

一、征税范围


1.物业公司代收转付的水电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代收转付的水电费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管理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三、应纳税额计算


1.停车场停车收费是否有简易征收政策?


答: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土地价款,未取得政府部门开具的土地价款票据,能否从当期的销售额中扣除?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企业承租不动产,预付一年租金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后,进项税额能否一次性抵扣,还是分摊到各月平均抵扣?


答:认证通过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4.建筑的总包方在营改增前取得的建筑的分包发票,营改增后能否作为差额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因此,试点纳税人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不可作为申报缴税时的扣除凭证。


四、税收优惠


1.境内试点纳税人向境内单位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五、征收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由月度申报改为季度申报,需要办什么手续吗?


答:不需要。直接于7月征期申报4-6增值税,本月不申报增值税即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填报?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3.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应填写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


答: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如何填写?


答: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试点一般纳税人企业,经营不动产租赁,预收租金,是否可以按合同的租赁期限分月做销售收入并申报纳税?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6.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区建筑服务,应按月预缴还是按季预缴?


答:按季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六、发票管理


1.企业提供旅游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开票时能否就差额部分全额开具增普票,其他金额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


2.旅游行业,已经差额开票,是否还可以针对已经差额的部分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不可以。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改增范围的应税服务,是否属于取消认证的范围?


答: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热点问题(6月13日)(8个)


一、应纳税额计算


1.营改增之后收费公路企业收取的通行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对方取得通行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二、税收优惠


1.某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其经营的范围包括设计服务、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第二季度销售货物及服务未超过9万元,但是销售不动产超过9万元,这种情况下,销售货物及服务的金额用不用交增值税?如果销售不动产未超过9万元,则这笔金额用不用交税?是不是销售不动产不论是否超过9万元都需要交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销售不动产不论是否超过9万元都需要交增值税,如果销售货物及服务均未超过9万元,均可享受免税。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一、纳税人按照29号公告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可包括如下资料:


(一)跨境行为购买方(以下简称购买方)出具的具有购买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购买方单位盖章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二)跨境行为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是二选一还是两个都需要附送?


答:应区分不同情况附送,如果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应提供《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不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供购买方出具的书面证明。


三、征收管理


1.《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是否需要填写原营改增项目?


答:需要填写所有营改增项目。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七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的附表(二)第10行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填写的是本期购进不动产的全额还是当期可以抵扣的60%部分?


答:第10行填写当期可以抵扣的60%部分或者40%部分。


5.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如何备案?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在网厅进行多次备案?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在36个月内,只需备案一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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