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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道许:普惠理念下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政府角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普惠金融,这标志着普惠金融上升为国家政策,成为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近两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以及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金融普惠性明显提升。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金融改革的深入,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成为普惠金融理念的生动实践。我们认为,在普惠金融理念指引下,政府应尊重市场创新,扮演好市场环境维护者、配套改革推动者、基础设施建设者和产业布局协调者“四个角色”,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一、关于普惠金融的基本认识

 

普惠金融是尊重并以市场化的方式满足广大被排斥在传统金融体系之外的欠发达地区、弱势行业、弱势群体金融需求的金融发展理念。

 

第一,普惠金融是一种发展理念。这种理念展开来讲,就是尊重欠发达地区、弱势行业和群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充分认识普惠金融对区域经济发展、发展现代农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以开放包容的发展心态,逐步放开市场准入,支持民营银行、社区银行、小微金融机构发展,鼓励金融创新,加快利率市场化等配套改革进程,让我们的金融服务更加普惠,让弱势产业、弱势地区和弱势群体更能享受到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

 

第二,普惠金融的发展主体是市场。当前,金融服务区域和城乡分布不均、中小企业融资难、民众投资渠道狭窄等问题不是因为市场失灵引起的,也不是市场经济固有缺陷,而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到位的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依然是配置资源最有效率的方式。以普惠理念指导金融发展,要遵循基本经济规律,坚持市场化的发展目标不变,坚持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改革方向不变,坚持市场在普惠金融中的主体地位不变,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思路和办法,构建覆盖面广、包容性强的金融服务体系。

 

第三,普惠金融发展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发展普惠金融,政府不能缺位。配套改革的稳步推进,金融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产业布局的不断优化,是市场发挥主体地位的基础和保障。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市场监管,更是市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的内在要求。因此,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缺位点”补上,让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加具有普惠性,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第四,普惠金融最大挑战在于商业可持续。多年来,一直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但效果并不明显,金融弱势主体“吃不到、吃不起、吃不饱、吃不好”的问题依然存在。直接原因在于商业可持续问题,即金融机构为金融弱势主体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收入难以覆盖其运营成本和资金成本,成为发展普惠金融最大的挑战。信息和信用是金融系统在不确定环境中进行资源时间和空间配置的核心,商业不可持续的实质原因在于信息和信用的“两缺”:缺信息表现在普通农户、小微企业资金需求量小且过于分散,生产、经营、技术、人才、交易等信息很难记录下来,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投融资、保险等服务的调查成本高企;同时,为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网点成本和推介成本高昂,弱化了金融服务的可得性。缺信用表现在农民、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的真实信用难以充分和有效表达,这类市场主体往往缺少规范的财务报表,没有足够的信用基础数据积累,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风险较大,且与传统业务相比收益率较低,金融机构为弱势主体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动力不足。

 

二、互联网金融有助于解决“两缺”问题,提升普惠金融商业可持续性,让金融更贴近实体经济

 

(一)互联网金融提升了普惠金融商业可持续性


  市场主体信用缺失和信息不对称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成本、风险和效率。互联网金融是在不确定环境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时间和空间上配置金融资源,有助于解决“两缺”问题,提升普惠金融的商业可持续性。

 

一方面,信息获取和处理方式的创新弱化了信息不对称,使金融服务的成本大大降低。就信息而言,传统信息获取方式有两种:一是私人生产和提供,典型的有信用评级公司和证券公司,二是政府提供,如严格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信息供给的有限性决定了信息获取成本和授信风险成本的高昂。而互联网具有与生俱来的信息汇聚和整合能力,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以及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使信息的挖掘、整理、分类、甄别和处理水平产生了质的飞跃,提供了有别于又远远高于传统信息获取能力的“第三种方式”。这种方式的出现,一方面大大降低了金融提供成本,增加了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另一方面加速了金融脱媒,缩短资金传导链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另一方面,“软信用”的深度挖掘和充分表达,使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大大提高。资金供给价格即利率,主要决定于基准利率和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传统的信用表达方式主要为第三方信用评级、抵押和担保,我们可以称之为“硬信用”表达。这种僵化的方式通常使金融服务陷入“嫌贫爱富”的逻辑,将弱势地区、行业和群体排斥在外。其实,个人或企业信用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软信用”来表达的,持续性的、高频率的社会活动和交易行为,更能真实地、动态地反映交易主体的信用水平和履约能力,是蕴含了巨大社会和经济价值的宝藏。在过去,由于技术手段落后,这一宝藏没有能够得到深入挖掘,而如今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使“软信用”的利用成为可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可得性得到提高。

 

(二)互联网金融使金融更贴近实体经济

 

一是倒逼传统金融机构转型升级,弥补传统金融体系缺位。近年来,我国金融业改革取得积极进展,金融组织体系不断完善,但国有金融机构依然处于垄断地位,改革和创新动力相对不足,互联网金融作为体系外的闯入者,代表着一种“边缘力量”倒逼传统金融业转型升级。此外,三农、小微以及欠发达地区客户,由于存在较高的边际成本,传统金融机构不愿意或者不适合提供金融服务,而互联网金融在服务小微客户方面拥有比较优势,可以与传统金融机构一起,构筑覆盖面广、可得性强的普惠性金融体系。

 

二是引导民间资本流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数额庞大的民间金融活跃,很大部分原因在于正规金融体系无法提供能够适合民间资本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民间资本缺乏阳光化的流动渠道。互联网金融通过产品创新引导民间借贷活动由“地下”转为“地上”,既有效盘活了社会闲散资金,也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地下钱庄、抑制了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还可以突破民间资本的区域性,引导民间资本在更大范围内的合理配置。

 

三是促进电子商务繁荣,扩大社会消费需求。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为电子商务市场上的卖方提供融资,扩大生产规模。另一方面完善的互联网支付体系使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商品的购买与支付,打破市场的物理边界,扩大了国内消费需求。

 

三、普惠理念下发展互联网金融政府需扮演好“四个角色”

 

(一)市场环境的维护者

 

监管的艺术在于既不限制市场的创造力,又能敏锐地洞察市场风险而防患于未然。目前,互联网金融处于起步阶段,很多风险点暴露得还不够充分,但至少应该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确立包容性和一致性监管原则。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要有一定的包容性和风险容忍度,在确保不触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红线的前提下,允许探索,允许试错,政府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把发展动力交给市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功能与风险特征与传统金融是一致的,因此应该遵循一致监管的原则,做到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一致监管,线上和线下一致监管,并且更加注重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有风险监管,防止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二是平衡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两大支柱。一方面,根据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特性与功能进行审慎监管,针对基本的信息科技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设定监管指标,要求对可能面临的损失进行事先的拨备和准备金安排。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长尾”和普惠特征,涉及投资者数量庞大,要制定公平交易、反欺诈误导、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充分信息披露、消费争端解决、反不正当竞争、弱势群体保护、广告行为、合同规范、债务催收等规定或指引,同步推进行为监管。三是构筑“内部防控、行业自律和功能监管”三位一体风险防范体系。在内部防控方面,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与自身业务功能与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审慎监管指标与行为监管要求,在风险的最前端做好控制与管理。行业自律方面,针对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资本实力和信用状况参差不齐的情况,鼓励形成有力影响的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加强对会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约束, 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与正当利益。在功能监管方面,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多元化和混业化特点,遵循功能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协作监管,借助大数据技术,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测手段和监管方法,形成防范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坚固防线。

 

(二)配套改革的推动者

 

第一,要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属性没有变,产品定价依然以基准利率为参考,宏观调控也通过基准利率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起作用,因此,要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为发展互联网金融做好基础性工作。第二,要放宽市场准入,积极探索金融反垄断,为各类投资主体准入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第三,争取财税等政策支持,继续以正向激励为主,完善以财政、税收、货币、监管和产业政策有机结合的长期化、制度化的互联网金融扶持体系。

 

(三)基础设施的建设者

 

加强基础性金融设施建设,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一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查询和使用。支持互联网金融以合适方式接入国家征信系统,鼓励引入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地方性或第三方征信服务,解决信用体系欠发达、信用评级缺失、征信服务覆盖面窄、各类主体缺乏信息共享等问题,提升互联网金融风控和定价能力。二是统筹协调支付、清算、结算体系发展,保证金融系统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三是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规范用户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专利、软件、品牌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保护投资者权益。四是强化互联网金融信息科技风险防范基础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探索通用硬件设备和运行平台以及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标准,构建全国统一网络监管和风险预警系统,以技术手段保护金融安全。

 

(四)产业布局的协调者

 

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未来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区域性的互联网金融产业规划。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现了地方政府的战略眼光和进步精神,但也要警惕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演变成互联网金融大跃进的倾向。互联网金融是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的产业,依赖于专业的科学技术和金融技术支撑,需要“产、学、研”的良性互动,需要相当规模的专业人才来运作。因此,各级政府要结合要素禀赋和发展实际来规划互联网金融产业,注重人才输送和产业孵化等方面协调推进,防止盲目跟风,避免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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