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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为何成金融犯罪“重灾区”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产业的快速发展,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出高发、多发态势,成为当前金融犯罪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而且还是产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诱因。日前,上海高院对2010年度上海法院信用卡诈骗犯罪审判情况进行通报,以加强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防治,从而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良好的刑事司法保障。

 

  犯罪基本情况与特点2010年上海法院共收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948件1000人(一审),与2009年651件701人相比,增长45.6%和42.6%;审结生效940件976人,与2009年601件649人相比,增长56.4%和50.4%。此类案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成为金融犯罪的“重灾区”从2006年到2010年,案件数量呈直线上升趋势,收案分别增长30.0%、61.2%、71.7%和45.6%,结案分别增长37.3%、57.4%、67.4%和56.4%。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快速增长,致使金融犯罪总量不断增大,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成为当前金融犯罪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

 

  第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占绝大多数,利用POS机进行非法套现的现象普遍信用卡诈骗犯罪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恶意透支等三种类型,其中恶意透支型占绝大多数。如上海闸北法院审结的58件案件中有51件属于恶意透支型,占全部案件的87.9%。司法实践中,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给POS机商户一定的手续费,然后虚构交易,进行非法套现的恶意透支现象越来越普遍。

 

  第三,犯罪主体多为中青年无业男性在审结生效的976名被告人中,多数为中青年无业男性,如处于18岁至25岁之间的有201人,无业人员有556人,男性有788人。受害银行几乎涵盖了所有中资商业银行。

 

  第四,一人多卡现象普遍,数额巨大的案件不断增加申领信用卡门槛过低,加上银行间的信息不共享,出现许多人持有多卡现象。持卡人持有的信用卡张数越多,其获得的授信总额也就越大。如果进行恶意透支,涉案数额就会随之增大。在司法实践中,数额巨大的案件不断增加。如被告人邵某以个人名义办理13张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达39万余元。

 

  第五,呈现国际化、集团化、专业化、网络化发展趋势随着国内银行信用卡业务与国际接轨,使用境外信用卡或者伪造的境外信用卡在国内进行恶意透支、外国人在国内实施信用卡诈骗、外国人与中国人相互勾结实施信用卡诈骗的案件不断发生。在一些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之间分工合作,形成“流水线作业”。还有些犯罪分子将伪卡制作技术与高科技相结合,或者通过网络实施信用卡诈骗等,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如马来西亚籍张某、朱某伙同几名中国人,用非法获取的他人信用卡磁条信息、密码伪造信用卡,然后指使其他同伙在郑州、深圳等地的ATM机上提现,共骗得105万余元。

 

  导致犯罪的诸多原因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业务不规范如有的银行风险意识不强,为了抢占市场,片面追求信用卡业务数量,随意放宽申请人、担保人的条件,简化申请手续。有的银行因业务突增,资信审查流于形式,把关不严,仅用申请人提供的电话进行核实,更不对担保人进行核实。有的银行与企业推出银企联名卡,由于该卡的信用审核系统游离于传统审核评估系统之外,办卡程序比普通信用卡更为简单,不少企业的“优质客户”可以直接申领信用卡。还有的银行委托中介机构营销信用卡即“代办”,由于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申请人信息审核不规范、不到位,甚至代替申请人填写申请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信用卡泛滥,多头授信,为透支消费、非法套现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是导致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信用体系不完备,信用卡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信用体系不完备,导致银行在发放信用卡时无法做出正确、全面的判断,致使不具有资信条件的人申领了信用卡、不具备相应资信的人申领了授信额度较大的信用卡,为信用卡诈骗犯罪创造了条件。同时,各银行之间尚未建立健全信用卡信息共享机制,各商业银行只能在本银行系统内对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卡申领及透支情况进行监控,对跨行申领信用卡及透支情况则无法掌握。不少犯罪分子往往在很短时间内,在不同银行申领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甚至在一个或者几个银行恶意透支以后又到其他银行申领信用卡继续恶意透支,导致信用卡犯罪越来越严重。

 

  POS机准入门槛过低,对非法套现缺乏有效监管部分银行为了自身利益,违反规定,放低设立POS机特约商户的准入门槛。批准设立POS机后,监管不到位、对异常交易未及时进行欺诈风险的识别和控制,使得POS机在实现信用卡消费功能的同时,极易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如一些开通POS机的特约商户为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与信用卡持卡人相勾结,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真刷卡、假消费”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提供非法套现服务。

 

  被害人风险意识不强,防范意识薄弱一些银行工作人员风险意识不强,在处理客户资料时造成客户信息外泄,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一些持卡人防范意识薄弱,随意丢弃自动取款机打印出来的凭证,取款后忘记取卡等,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关系。如上海长宁法院审结的35件案件中,有12件系被告人捡拾被害人遗忘在ATM机内的银行卡提取现金、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案件。

 

  防治犯罪的相关建议防治信用卡诈骗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在依法惩处的同时,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制堵漏,强化防范机制,确保银行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首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对于惯犯以及大量透支后肆意挥霍、使用透支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贪利性强、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打击。

 

  其次,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提高信用卡服务质量一方面,银行应改变仅仅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在对银行信用卡工作人员以及信用卡中介人员进行考核时,不仅要考核发卡数量,还要考核发卡质量,并将涉及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卡数在发卡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银行应严格信用卡申请的条件与程序,注重信用额度的核定和风险管理。此外,银行应提高信用卡服务质量。如在发卡和欠款催收阶段承担释明义务,向持卡人、授信商户进行必要的义务说明和有关恶意透支行为后果的风险提示等。

 

  再次,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恶意透支通报机制一要建立覆盖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司法、质检、电信、社保等多部门的社会征信网络体系,提高各部门的信息开放程度。二是要加快个人信用状况报告网络数据的更新速度,避免银行因相关数据的滞后而无法掌握不法分子多处申办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三是银行之间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建立健全发卡信息共享机制和恶意透支情况互相通报机制。

 

  同时,规范POS机设立程序,严格特约商户准入并加强监管一是银行在为特约商户办理、开通POS机业务前,应要求工商、税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设立情况、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建立类似于贷款审批前的等级评价体制。应发展信誉良好的商户作为特约商户,对那些税务状况不稳定的申请人予以详尽甄别后谨慎办理,特别是要限制外币业务的随意开通。二是银行、工商、税务部门应对POS机商户进行定期回访,以掌握POS机商户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规模,限制商户申领POS机的数量。同时,银行要加强对特约商户涉及信用卡支付日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对可疑交易信息及时发现、及时识别、及时预警,必要时采用先行拒付等非常规手段。三是银行还应加强与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的信息沟通,提高综合整治违法套现工作的长期性和有效性。

 

  此外,加强风险预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银行要加强内控,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各银行应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客户信息要妥善保管、严格保密,避免泄露;在信用卡的制作、识别、使用中提升技术含量;在ATM机旁张贴提醒告示,安排专门人员检查等。普通公民要加强对自我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可随意透露个人身份、收入等信息,防止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最后,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倡导理性消费观念政府应当牵头人行、银监、司法等相关部门,深入社区、商场、学校等地进行法制宣传活动。既要倡导持卡人特别是中青年持卡人树立正确、理性的消费观念,防止因盲目消费而导致恶意透支行为,又要宣传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性质、类型和后果,尤其是恶意透支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人民法院可以和报社、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合作,选择典型或者新类型案件,采取网络、电视庭审直播、平面媒体刊登案例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倡导持卡人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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