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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买卖信用卡行为应入刑

      

格力集团副总裁陈伟才表示,这次他带来了《关于修改刑法第177条,将出售、购买信用卡行为纳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议案》,准备在会议期间提交。

 

 

陈伟才表示,他调查发现,目前收售的信用卡主要有四种用途:一是电信诈骗。电信诈骗的实施均通过银行转账来实现,犯罪分子在作案时为隐藏自己真实身份,需购买大量的信用卡以转账、提现,一旦诈骗得逞,就将信用卡丢弃、销毁。下一次作案时,再通过网上批量购买信用卡实施诈骗;二是用于逃税、洗钱。

 

一些企业为了转移存款,收购信用卡用来虚开账户,多开账户;一些企业为了少缴个税,就会设立几个账户,将原本一个账户的钱分几个账户存;还有的人为了将境外的资金转移到国内,或将黑钱转移,而购买他人的信用卡以少缴税款、洗钱的目的;三是商业贿赂。行贿人将现金打入匿名信用卡的送礼方式更加被企业所接受,同时收受贿赂之人则需要“匿名”接受汇款、转账、消费。因而网上收购信用卡经常会强调信用卡要有“卡主名字和密码”的原因所在;四是网络赌博。网络赌博公司利用收购的信用卡对巨额赌资进行“洗白”。

 

陈伟才指出,现行刑法只能处理涉及伪造的信用卡行为,不能处理真信用卡。为将出售、购买信用卡的行为入刑,他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将出售、购买信用卡行为纳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可在刑法增加对“非法出售、购买信用卡的”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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