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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活动细则

      

  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活动细则

  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活动是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简称“信用卡中心”)推出的回馈兴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的一项奖励活动。凡兴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持有效的兴业银行信用卡进行签账消费或预借现金,即可累积积分(本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累积的积分可用于兑换积分礼品、礼券、航空里程、相关服务及进行积分消费等。

  第一条  积分活动的对象

  (一)积分活动的对象为兴业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

  (二)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兴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不参加积分活动:

  1、信用卡被注销或停用;

  2、信用卡已被管制;

  3、信用卡逾期超过30天;

  4、信用卡持卡人违反《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5、信用卡持卡人有套现、欺诈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被信用卡中心认为存在套现、欺诈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或者向信用卡中心提供虚假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虚假POS签购单和虚假购物发票)以及其他非正常用卡行为的;

  6、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积分的计算和累积办法

  (一)一般积分累计规则

  兴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持有效的兴业银行信用卡签账消费、预借现金(使用兴业银行星夜星座信用卡、公务卡(银联品牌)、QQ VIP信用卡、兴业通卡、吉祥航空联名卡、淘宝网联名信用卡预借现金(含溢缴款取现)除外)均可获得积分。签账消费每满人民币1元积1分,每满1 美元积 6.5 分。预借现金每满人民币 1 元积1分,每满1美元积6.5分。附属卡所获积分计入主卡账户。单笔积分交易获取上限为10万分(含各类多倍积分活动和普通交易积分)。

  (二)积分多倍累积

  1、持兴业银行信用卡(除标准白金信用卡外)在境外进行的签账消费,可获得双倍积分(一般积分累计规则基础上额外获赠一倍积分),但不计积分的消费(见本条第四款)除外;境外预借现金不能获得双倍积分。

  2、持标准白金卡境外进行的签账消费(不包括港澳地区及国外通过银联网络完成的消费)可获得三倍积分(一般积分累计规则基础上额外获赠二倍积分),境外预借现金不能获得三倍积分。

  3、境外签账消费仅指通过境外 Visa 、MasterCard 网络完成的消费,不包括港澳地区及国外通过银联网络完成的消费,也不包括境内误抛至 Visa 、MasterCard 网络的消费。

  4、兴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在其生日当天持兴业银行信用卡(除标准白金信用卡)进行的交易(不计积分交易除外),可获二倍积分(一般积分累计规则基础上额外获赠一倍积分)。附属卡持卡人在其生日当天同样享受二倍积分(一般积分累计规则基础上额外获赠一倍积分),获得的积分计入主卡账户。

  5、兴业银行标准白金信用卡持卡人在其生日当天持标准白金信用卡进行的交易(不计积分交易除外),可获四倍积分(一般积分累计规则基础上额外获赠三倍积分)。标准白金信用卡附属卡持卡人在其生日当天同样享受四倍积分(一般积分累计规则基础上额外获赠三倍积分),获得的积分计入主卡账户,标准白金信用卡持卡人(含附属卡持卡人)生日当日刷卡额外赠送的积分上限为10万分。

  6、本款规定自 2012 年1月1 日起开始执行。

  (三)特别推广期间依照相关活动规则累积积分。

  (四)对于以下费用和交易不计算积分:

  1、信用卡转账交易、电话/网银预借现金交易、人民币网上支付交易、代扣代缴交易(不含保险代扣保费业务)。

  2、信用卡年费、利息、积分兑换自付金和各项费用(如取现交易手续费、滞纳金等)。

  3、使用兴业银行星夜•星座信用卡、公务卡(银联品牌)、QQ VIP信用卡、兴业通信用卡、淘宝网联名信用卡、吉祥航空联名卡的预借现金(含溢缴款取现)交易。

  4、标准白金信用卡持卡人发生的溢缴款交易不计积分。

  5、特定类别商户的签帐消费,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汽车销售、批发类交易、电信电视缴费、典当拍卖、公共事业类、医院、初级和高等学校、大学、学院、专业学校、慈善和社会服务、非赢利事业、罚款、保释金和债券、纳税、政府服务、使领馆收费、政府贷款等;以及下表中所列的特定商户类别。

  6、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它项目。

  温馨提醒:

  (1)商户类别以商户POS机设定的商户类别码为准,详情请咨询特约商户及收单机构;

  (2)如因收单行或商户错误使用商户类别代码而导致影响积分累计的,恕本行信用卡中心不承担相关责任。

  (五)持卡人因任何理由将签账消费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消费争议或其它原因而退还交易款项者(如退货),或取消预借现金交易,持卡人原先已取得的积分将由信用卡中心根据其退还的交易款项金额,按积分比例予以扣除。如在扣除相应积分前,持卡人已将积分用于兑换积分礼品,导致其信用卡中无足够的积分可以扣除的,信用卡中心在扣减持卡人信用卡中的积分余额后,对于不足部分,在持卡人的积分账户计负分,待持卡人将来有新增积分时弥补,如持卡人销户时,仍有负的积分需弥补,信用卡中心将按负的积分值以每分折合 0.004 元人民币计算出积分成本,由持卡人在销户时缴清。

  (六)兴业银行信用卡的积分累积于主卡账户内,附属卡消费同样计算积分,附属卡的积分计入主卡账户内。

  (七)兴业银行有权随时更改积分计算的项目及比例,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三条 积分的有效期限

  2010年4月1日(不含)前新核发的信用卡主卡(不含兴业银行上海IPTV百视通联名信用卡、世纪金花宜品生活联名信用卡、中国低碳信用卡)的积分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有效;卡片到期持卡人续卡后,积分自动延续;信用卡账户关闭或注销后,剩余积分将被清除,且不可再恢复。

  2010年4月1日(含)起新核发的信用卡主卡积分有效期在信用卡主卡卡片有效期内有效;卡片到期持卡人续卡后,原卡片积分可保留到该卡片到期日后的90天, 90天后原卡片未使用积分将自动清零;同时,卡片到期前180天内至积分清零期间不可进行卡片间的积分转移合并。到期未续卡,卡片到期后积分自动失效;信用卡账户关闭或注销后,剩余积分将被清除,且不可再恢复。

  兴业银行上海IPTV百视通联名信用卡、世纪金花宜品生活联名信用卡、中国低碳信用卡的积分有效期在信用卡主卡卡片有效期内有效;卡片到期持卡人续卡后,原卡片积分可保留到该卡片到期日后的90天, 90天后原卡片未使用积分将自动清零;同时,卡片到期前180天内至积分清零期间不可进行卡片间的积分转移合并。到期未续卡,卡片到期后积分自动失效;信用卡账户关闭或注销后,剩余积分将被清除,且不可再恢复。

  第四条 积分的查询

  (一)信用卡积分限主卡持卡人本人可以查询。

  (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信用卡积分:

  1、用在我行登记的最新手机号码,编写短信“30xxxx ”,xxxx为信用卡卡号末四位;发送至95561。

  2、对账单:信用卡中心会在持卡人的每期信用卡对账单上列印其积分余额及变动情况。

  3、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主卡持卡人可致电兴业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61,按1[ 信用卡业务] ,再按5[ 积分查询] ,根据语音提示操作,即可查询当前积分。

  4、登录在线兴业:www.cib.com.cn

  第五条  积分的转移、合并

  (一)同一持卡人名下有多张兴业银行信用卡主卡(除航空联名信用卡、淘宝联名信用卡及新车友信用卡等具有限定积分使用规则,如不可转入、合并积分的信用卡产品)时,其不同主卡间的积分可以相互转移、合并;不同持卡人名下的主卡之间,积分不能相互转移、合并。

  (二)持卡人需要将本人名下不同主卡间的积分进行转移、合并时,可致电兴业银行24小时客服热线95561提出申请。

  (三)兴业银行客服人员在受理积分转移、合并的申请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加以处理。

  第六条  积分兑换活动规则

  (一)信用卡中心不断推出积分活动和积分礼品,不同积分活动和积分礼品兑换的有效期及兑换规则将随具体活动确定并另行公告。

  (二)持卡人可通过登录在线兴业www.cib.com.cn进入信用卡积分商城进行在线自助兑换,也可致电24小时客服热线95561进行电话人工兑换或语音自助兑换。

  (三)兑换申请一经提交,恕不接受更改或撤销。如持卡人账户积分不够,且未能预借积分时,兑换礼品的申请自动失效,不再另行通知。如持卡人因兑换礼品需要进行积分转移、合并时,请依照本文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事先提出申请。

  (四)为了保障持卡人的权益,所有兑换的积分礼品均将送往持卡人的对账单地址。如无特殊说明,礼品将由供应商安排配送或通过邮局寄送,礼券、保险卡通过挂号信邮寄。签收礼品时请配合出示信用卡和身份证,通过邮局寄送的礼品遵照邮政部门的相关规定领取。

  (五)正常情况下,持卡人将在信用卡中心正式受理兑换申请后的一个月内收到礼品。

  (六)签收前发现礼品外包装破损或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拒收礼品,礼品供应商将免费另行配送,如非质量问题,请不要拒收礼品,否则持卡人需承担相关费用。

  (七)兴业银行与积分礼品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合作、代理、经销关系,积分活动涉及的礼品、礼券及服务均由供应商直接提供,所有涉及礼品质量和使用的相关责任由供应商全权负责,概与兴业银行无关。礼品的保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厂商提供服务,兴业银行概不负责。

  (八)礼券请在券面标明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兴业银行或礼券供应商均不受理退回或调换请求。请妥善保管礼券,如有遗失,恕不补寄。

  (九)积分活动宣传中涉及的礼品图片、尺寸、材质以及性能指标等仅供参考,以实物为准。

  (十)所有积分活动的礼品数量均为有限,兑完即止。

  (十一)积分活动期间,如遇礼品停产或升级换代,信用卡中心将联系持卡人,并以相应礼品替代。

  第七条 积分消费活动规则

  (一)凡满足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持卡人均可在兴业银行积分消费特约商户内使用本人名下的兴业银行信用卡进行积分消费。

  (二)持卡人进行积分消费时,卡内的积分按比例折算抵付消费金额,积分折算比例为:400积分=人民币1元。

  (三)信用卡积分不足以完全抵付消费金额时,不足的金额需按一般刷卡消费从您的信用卡中扣除。

  举例,您卡内有4000积分,可折算为人民币10元,如购买12元的商品,会扣除4000积分,同时产生2元的刷卡消费;如购买9.8元的商品,会扣除3920积分。

  (四)进行积分消费,需要在兴业银行专用POS机上刷卡,并在刷卡前告知收银员本次交易使用积分消费,刷卡成功后须在签购单上签字。

  (五)使用积分抵扣部分的消费金额商户不再提供发票。

  (六)具体积分消费商品种类请以店面公告为准。

  (七)兴业银行保留变更积分折算比例的权利。

  第八条  预借积分兑换礼品活动规则

  (一)凡满足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持卡人均可通过预借积分兑换积分礼品。但进行积分消费或兑换航空公司飞行里程时不能预借积分。附属卡不能预借积分。

  (二)普通卡最多预借积分上限为10,000积分,白金卡(悠系列白金卡除外)、金卡最多预借积分上限为50,000积分。悠系列白金卡最多预借积分上限为200,000积分。

  (三)积分的预借和偿还

  1、持卡人在兑换积分礼品时,当账户积分余额不足以兑换礼品时,可以在预借积分额度内预借积分兑换礼品,如需预借积分兑换,请拨打24小时客户热线95561进行兑换。

  2、账户积分已经为负值时,不能再预借积分。

  3、正常情况下预借积分须要在180天内偿还,持卡人可以通过正常的积分累积偿还预借积分。

  4、预借积分期满信用卡内的积分仍为负值时,负积分将被折算并从信用卡内出账。

  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预借积分将被立即折算并从信用卡内出账:

  (1)信用卡到期且不再续卡;

  (2)信用卡被注销、停用、管制或逾期超过30天;

  (3)信用卡持卡人违反《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6、预借积分出账折算比例为:1积分=0.004 元人民币,兴业银行保留变更预借积分出账折算比例的权利。

  第九条积分兑换常旅客会员里程(积分)活动规则

  (一)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可在规定日期前兑换以下航空公司的常旅客会员里程(积分):

  1、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期:2013年12月31日;

  2、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期:2013 年1月7日;

  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期:2013年3月31日;

  4、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期:2012年10月21日;

  5、深圳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期:2012年12月31日;

  6、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截止日期:2012年10月25日。

  (二)持卡人可登录积分商城或者致电兴业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61,申请将其卡内的积分转换为航空公司常旅客会员里程(积分),每20积分等于1常旅客会员里程(积分)(深圳航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兑换除外),持卡人每次积分兑换的常旅客会员里程(积分)数量最低应为500里程(积分)(即10,000积分)或其整数倍(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每26信用卡积分兑换1厦航标准”奖励积分”,每次最低兑换单位为1个”奖励积分”,即26信用卡积分;深圳航空每25个积分等于1常旅客会员里程(积分),持卡人每次积分兑换的常旅客会员里程(积分)数量最低应为500里程(积分)(即12,500积分)),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不再另行通知。部分信用卡产品的航空里程兑换规则以各产品对外宣告为准。

  (三)持卡人参加航空公司常旅客计划及兑换常旅客会员里程(积分),均不需缴付任何手续费。

  (四)持卡人在兑换航空公司里程须首先成为相应航空公司会员。所兑换的常旅客会员里程(积分)只能转入持卡人在航空公司的会员卡中,如持卡人尚未成为航空公司会员,请持卡人先申请成为航空公司会员后再提交兑换申请;如客户提供的航空公司会员卡非本人会员卡、卡号有误或资料不全造成兑换失败,则该申请无效,不再另行通知。

  (五)积分兑换厦航奖励积分的最长处理时效约为45个自然日(6 周),即当月申请兑换的奖励积分,将于次月15日前记入您的白鹭卡账户(例2009年1月1日-1月31日期间成功申请兑换的厦航奖励积分,将在2009年2月15日前记入您的白鹭卡账户。)

  (六)航空公司常旅客会员里程(积分)使用规则、有效期以航空公司对外公告为准,持卡人可登录航空公司网站或拨打航空公司客服热线咨询。

  (七)航空公司常旅客会员里程(积分)一经兑换不可撤销。

  (八)航空联名卡积分自动兑换常旅客会员里程(积分)适用规则如下:

  1、持卡人持有的信用卡中心与同一航空公司发行的不同卡片级别的航空联名卡在单一自然年度内自动兑换航空公司常旅客会员里程(积分)的信用卡积分总额上限为120万积分;

  2、持卡人使用航空联名卡中的溢缴款交易所累积的信用卡积分,不可用于每月自动兑换航空公司常旅客会员里程(积分);

  3、第1项中超过兑换上限的信用卡积分以及第2项中溢缴款交易累积的信用卡积分,持卡人可通过兴业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参照本文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兑换航空公司常旅客会员里程(积分)或者用于礼品兑换等其他用途;

  4、持卡人使用航空联名卡在单一商户进行大额、频繁交易的,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取消该交易累积的信用卡积分兑换航空公司常旅客会员里程(积分)的资格,而无需事先通知持卡人,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供该交易对应的POS签购单及购物发票,以配合信用卡中心进行交易真实性、合法性核查。如果持卡人不愿或不能提供POS签购单及购物发票,信用卡中心有权在自通知持卡人提供POS签购单及购物发票之日起两个月后,扣减该交易累积的信用卡积分。

  (九)除以上规定外,本活动遵照本文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十)兴业银行保留随时变更积分兑换常旅客会员里程(积分)之比例和活动办法的权利。

  (十一)兴业银行和相关航空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对常旅客会员里程(积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第十条 信用卡中心可限定部分信用卡产品的积分用途与积分活动规则,如东方航空联名信用卡、厦门航空白鹭联名信用卡,具体以各产品对外宣告为准。

  第十一条 兴业银行保留对本细则进行修改的权利,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对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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