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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信用卡章程

      

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居民和单位消费支付的需求,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同时为规范发卡机构和持卡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或替代,以下简称“适用法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太平洋贷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交通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金融支付工具。太平洋卡具有消费信贷、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太平洋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以人民币结算的人民币卡和以人民币和指定外币分别结算的双币卡,按申领主体或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商务)卡,其中个人卡按还款的法律责任不同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第四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的收入来源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太平洋卡主卡;主卡申领人可以为其配偶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

 

    第五条  凡注册于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指定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人民币卡。凡注册于中国境内、有合法外汇来源的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指定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双币卡。

 

    第六条  发卡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以及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并无需说明任何理由。

 

    (二)发卡机构有权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申请人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申请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并有权根据适用的太平洋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的规定保留和使用该等资料。

 

    (三)发卡机构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核定太平洋卡账户(以下简称“太平洋卡账户”,按照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的信用额度,并可根据《领用合约》的规定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随时对太平洋卡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四)持卡人未能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也有权决定终止持卡人的太平洋卡账户,并授权受理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其太平洋卡,而不必事先通知持卡人。

 

    (五)发卡机构有权根据《领用合约》的规定收取太平洋卡年费及其他费用和款项。

 

    (六)本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发卡机构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发卡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向申请人提供有关太平洋卡的使用说明资料。

 

    (二)发卡机构应对当月发生交易及费用的持卡人按约定的方式提供月结单服务。

 

    (三)发卡机构应根据《领用合约》的规定对持卡人关于太平洋卡账户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

 

    (四)发卡机构应根据《领用合约》的规定提供挂失服务。

 

    (五)发卡机构对申请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但适用法律或《领用合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本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发卡机构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持卡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太平洋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有权知悉太平洋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根据《领用合约》的规定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3个月的月结单,但补打月结单的,持卡人应根据《领用合约》的规定缴纳手续费。

 

    (四)持卡人如对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月结单账单日起60 天内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如未在此期限内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的,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五)本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持卡人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持卡人承担如下义务:

 

    (一)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的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信息。

 

    (二)持卡人应遵守本章程和《领用合约》及其任何修改或修订版本。

 

    (三)持卡人应合理谨慎地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及其密码,以避免发生太平洋卡或其密码遗失、被盗、被滥用、密码泄漏的情形,且太平洋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四)持卡人应根据《领用合约》的规定及时支付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

 

    (五)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任何应付款项。

 

    (六)持卡人在境内外使用太平洋卡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按照适用的发卡机构、中国银联、VISA或MasterCard 国际组织、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持卡人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外币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入或通过人民币购汇还款存入,该账户的存取款、转账及购汇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但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应遵守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单位(商务)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或将其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商务)卡账户。单位(商务)卡外币账户还款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但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发卡机构对于太平洋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如持卡人同时持有多张太平洋卡主卡,在分别受限于各卡信用额度的前提下,各卡实际使用的信用额度总和不得超过各卡中的最高信用额度。双币卡持卡人的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共享同一信用额度。

 

    第十二条  个人卡每卡每日在境内自动柜员机(ATM)上的累计取现金额、个人卡每卡每日在境内外使用信用额度取现的累计金额,以及个人卡在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时的累计取现金额,均不得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该等最高限额将在《领用合约》中具体载明。

 

    个人卡在发卡机构境内营业网点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钞。单位(商务)卡在境内不得提取人民币或外币现钞。

 

    发卡机构可随时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本条所述的各项限制。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该调整经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布后对持卡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持卡人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太平洋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载明的持卡人姓名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对所有使用其密码进行的交易承担责任,无论该等使用是否为持卡人作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无需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与太平洋卡签名栏内的持卡人姓名相同的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五条  除非《领用合约》另有约定,对持卡人除现金和转账外的交易,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起至月结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发卡机构月结单账单日起的第25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须支付除现金和转账外交易的透支利息。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全额偿还应付款项,持卡人有权选择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进行还款,但《领用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累计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机构有权停止其太平洋卡的使用。

 

    第十七条  持卡人如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进行还款,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将根据《领用合约》的规定对持卡人所有应付款项计收透支利息。如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机构有权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根据《领用合约》的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账户的信用额度取现或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根据《领用合约》规定的利率和计息办法向发卡机构支付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起至全部偿还日止的透支利息。

 

    第十九条  持卡人如累计使用的信用额度在月结单账单日超过发卡机构核准的信用额度,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将根据《领用合约》的规定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收取超限费。

 

    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对于持卡人的还款以利息、费用、取现和转账、消费款项等为顺序或以《领用合约》另行约定的其他还款顺序进行清偿,但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持有的太平洋卡的有效期以太平洋卡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持卡人到期如需继续用卡,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在到期日前按《领用合约》规定的时间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愿意继续使用太平洋卡,但发卡机构有权根据《领用合约》决定是否给持卡人换发新卡,而无需说明理由。更换新卡后,发卡机构与持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适用本章程及《领用合约》。

 

    第二十二条  已过期的太平洋卡不能继续使用,但持卡人因使用太平洋卡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因此受到影响。持卡人到期不换领新卡或需在太平洋卡有效期届满前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销卡申请,并及时将太平洋卡交回发卡机构。销卡时,单位(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有),决定或调整太平洋卡的透支利率、超限费、滞纳金和其他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适用法律执行。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由《领用合约》具体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适用法律和中国银联或VISA、MasterCard国际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制定和解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发卡机构修改本章程,或者决定或调整与太平洋卡透支利息或收费相关的事项,经发卡机构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布后对持卡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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