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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成主要犯罪方式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具体来说,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信用卡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用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案例1中,持自己的信用卡消费、取现,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就是恶意透支,属于典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情形。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或者20万元以下罚金。也就是说,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就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并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如果能在案发后及时偿还恶意透支的款息,弥补银行损失,该情节会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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