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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支票是什么?

  支票(Cheque,Check)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给持票人.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运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节约货币流通费用.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一)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

  (二)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三)非法定记载事项:

  ①支票的用途;②合同编号;③约定的违约金;④管辖法院等等.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特点:

  1 、使用方便,手续简便、灵活;

  2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天;

  3 、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支票的有效期:

  现金支票有两种,一种是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现金支票,它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一种是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普通支票,它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各单位使用现金支票或普通支票(以下均称现金支票)时,必须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现金使用范围及有关要求办理.

  支票的有效期是10个自然日,从签发支票的翌日开始算起,6.23开的支票,7.3是最后一天向银行作提示付款.

  由于支票是代替现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有效期较短.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支票遗失说明:

  支票作为一种同城结算工具,其主要功能是用来代替现金流通的.遗失了支票,就等于遗失了货币资金,可能给单位或集体带来经济损失.但支票毕竟不是现金,只要正确、及时采取有交措施,是可以避免经济损失的.这里所说的有效措施有二:

  1、及时到开户银行挂失止付;

  2、是请求有关单位协助防范.

  (一)哪些支票可以挂失?

  现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这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支票遗失后都能挂失,只有现金支票遗失了,银行才受理挂失,但也只能抢在支付之前.因为支票是开户单位委托开户银行从其存款账户上支付款项的命令书,只要支票外间齐全,填写规范,银行见票即付,不得压票.又因为银行只能起结算中介作用而不负责垫付资金,所以一旦在挂失前款项已支付,银行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如果印章齐全,填写规范的转账支票遗失,可迅速通知收款人协助防范,防止用遗失的转账支票冒购商品;如冒购商品已成事实,可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力争尽快追回全部或部分资金.对遗失的空白现金支票、空白转账支票,银行也不受理挂失.

  (二)空白支票遗失后为什么不登作废声明?

  因为空白支票遗失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是:

  (1)从民法和经济法的有关规定看,"遗失声明"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并无法律意义.依照法律,为他人设定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必须由原法定机关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做出.遗失支票的作废声明行为,明显缺乏成立单方法律行为的条件.不仅如此,遗失人声明空白支票作废,还可以及时避免损失,因为刊登遗失声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合法形式达到转嫁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拒绝履行票据合同义务.因而,该民事行为一开始就缺乏法律效力.

  (2)从《民事诉讼法》得知,遗失人不能对空白支票通过申请催告程序来宣布遗失支票无效.民法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仅限于因被盗、遗失,或者丧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有人,即持票人,而非票据签 发人.而且,公示催告必须有确定的和范围.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票面的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而遗失的空白支票除发票人事项外,其他票据内容一概不详.公示催告程序是为丧失票据的票据权利人能依法继续行使票据权利而设立的.法院因此做出判决不会对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有所妨碍.若对遗失的空白支票由法院通过该程序宣告无效,势必对善意取得该支票的持票人(如销货方)以及其他票据关系人(如开户银行)产生不利用影响,引起票据关系紊乱,这与民法中设立公示催告程序的立足点是背道而驰的.

  (3)从《银行结算办法》可知,如带出盖有单位印章的空白支票遗失,纯属违章行为.

  (4)从实践看,"遗失声明"不起作用,如被冒领支付,银行不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受损失的仍归空白支票遗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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