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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罪与罚

      

  各大银行抢占信用卡市场,希望消费者多多办卡的同时,有人却悄悄地钻起了信用卡的空子,利用别人的证件或虚假信息办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也有人在一系列好处的诱惑下潇洒刷卡消费,却往往因无力偿还而被银行诉诸法庭。

  对此,法律界人士指出:法律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较大并逃避追查,经发卡银行进行两次还款催告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案例1:用员工身份证办卡消费公司老总犯诈骗罪获刑

  从2005年开始,兰州华威纪元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国义指使手下员工刘月婷和司机去办信用卡透支。刘月婷跟部分公司员工和身边的一些亲戚朋友要来个人资料,以集团客户的名义向银行申办信用卡。卡办好后,他们一面向卡主谎称没有通过银行审核,一面利用多张信用卡提现和消费,用于交纳公司房租,定制高档服装等。此外,赵国义还为哥哥刷卡20多万元购买了一辆丰田车。截至2007年6月案发时,尚有10余万元的透支款未归还。

  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国义等3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主犯赵国义因为认罪态度较好,且家属退赔了全部赃款,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

  案例2:身份证丢失被盗用办卡银行寄来2万元催款单

  近日,市民蒋先生突然接到某银行的电话,告知他的信用卡欠款时间过长应立即去银行还款。蒋先生一头雾水,自己从来没办过信用卡,怎么会透支了呢?与银行的催款通知书一同寄来的还有一份措辞严厉的警告,称如继续拖欠将被起诉到法院。

  蒋先生赶紧前往查询,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这张卡是2007年10月28日办的,目前透支了2万多元。蒋先生仔细核对完信用卡申请表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后才发现,申请表所填写的信息除了家庭住址和名字外,其他信息及签名都是假的。蒋先生仔细回忆后发现问题出在身份证上。原来他以前使用的第一代身份证在2006年8月丢失,他在当年9月份补办了第二代身份证。因此可能是有人捡到他的身份证办理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案例3:在不同银行办卡11张“以卡养卡”透支12万

  2006年10月,谢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开始四处消费透支。想着既能消费又不用马上还款,谢某便生出“以卡养卡”的主意。从2006年10月,谢某又先后在其他10家不同银行办理了10张信用卡,用之后办理的信用卡透支取钱,偿还先办理的信用卡透支额。这样恶意透支、循环还钱,至2009年1月,谢某的11张信用卡已先后透支12万余元。同年1月8日,没有能力还钱的谢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武汉市青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霞

  嘉宾:兰州中院审监庭副庭长赵新宇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振东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剑明

  主持人: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王振东: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行为作了严格界定,客观上,一是行为人的“透支”行为经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最后,“恶意透支”在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在这一整套标准体系里,行为人都可以通过自由选择来防范犯罪。如果你没有偿还能力,可以选择不办卡;办卡后发现无偿还能力,可以选择不透支;在约定的数额和期限内透支了,还可以在约定的数额和期限内偿还;未及时、足额偿还的,在银行催收之后仍可以及时偿还。这样还不还款,又已超过3个月,并达到法定数额,且有主观占有故意,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赵新宇: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本金和利息的相加后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在具体金额方面,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数额较大”,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可能被判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可能在10年以上。而透支金额在5000元以下,则要承担还清欠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并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备案,存下不良信用记录。

  邱剑明:目前,常见的恶意透支行为有两种,一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银行网点频繁消费、取现,每次取现的金额都在规定的限额内,最后形成大量透支,再携款潜逃;二在多家银行办理多张信用卡,恶意消费、取现,并以不偿还达到恶意透支的目的。这次司法解释中明确了逃避追款属“非法占有”,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情形,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主持人:因“透支”无法还款有几种情况,如何界定是“恶意”与“非恶意”?

  赵新宇:办案机关调查取证时通过对持卡人从获得、使用信用卡全过程的综合取证,就能确定是否构成恶意透支的客观行为。一般来讲相当一部分涉嫌恶意透支的持卡人会在申请信用卡过程中,采用虚构工作单位和薪资等手段,其目的是让银行误认其具有相应的偿还能力而尽快核准发卡,而一旦采用这类手段骗得信用卡,也就必然产生透支、欠款不还等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而且在透支过程中也往往是借多还少。

  王振东: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如果当事人接到了银行两次催收通知,但因公出差无法还款,如果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仍然属于“恶意透支”。

  主持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与银行只追求发卡量而缺少监管是否有关系呢?

  王振东:目前,信用卡正成为各大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为了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许多银行都费尽心思各显神通。“开卡门槛低而且送礼品,信用额度被无限放大。”办卡人只要提供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轻松在银行办理信用卡。可以说,“追求高发卡量,风险控制不够”是造成信用卡被透支的重要原因之一,银行信用卡在加速发行进程中存在着信用监管的制度性缺失问题。案例2中,蒋先生信用卡透支不是由其本人主观故意造成的,而是被他人栽赃陷害所致,蒋先生的责任就在于丢失了身份证,但是丢失身份证和恶意套取信用卡钱财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因此信用卡透支的还款义务不能由蒋先生承担。

  邱剑明:银行对申领信用卡的审核不严,没有有效落实信用卡的担保措施,对因信用卡透支造成的不良资产催收不力,信用卡的网络发展相对于业务发展滞后。银行行为本身就为透支埋下隐患,特别是各银行为了抢占信用卡市场而疯狂跑马圈地,有意降低门槛,甚至银行还给员工下达发卡任务,从而“绑架”了大量尚无还款能力的人。

  主持人:为了避免个人信息被盗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事件的发生,银行应当怎样严格把关,市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邱剑明:发卡机构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要认真审核申领人的资料,严把发卡第一关。要注重对申领人的资信调查,以确保申领人身份的真实性。除了严格审查公安机关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外,还要依据申领人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可根据申领人有无固定住处、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等资信等级,分别办理信用额度不同的信用卡,同时要交纳不同数量的保证金。有资产担保的,要杜绝个人资产重复担保、申领人之间互相担保、假担保等现象。对个人担保、公司单位担保的,应实行财产抵押。所有发卡银行都应该建立不良持卡人或非法户的“黑名单”信息库,并且一定要做到各行之间“黑名单”库的信息共享。

  王振东:市民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属分内之事,是权利也是义务,若遗失要记得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通过报纸或其他途径广而告之,不给犯罪分子创造机会。为了避免发生身份证被盗用、信用卡透支的事件,银行和个人应当各尽其责,市民如果遇到需要使用带个人信息的证件时,必须确认证件的用途以及去向。办理某些VIP卡、优化卡时,应特别关注身份证号码、私人电话及住址的信息,不是必须提供的信息尽量不要提供。办理各种卡后应随时关注卡的情况,包含个人信息的卡遗失后,应立即登记挂失,尽快到银行核实情况,冻结账户,然后跟银行一起向警方报案。如果被冒名开户并要求替还透支款,当事人有权要求银行出具办卡时的相关资料,核对上面的签名。如果笔迹不对,而代签人又没有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可以拒绝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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