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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冒用致信用受损 银行失察被判赔偿损失

      
     从未使用过信用卡消费,却被银行告知有多次不良消费记录,市民段某不明不白地上了银行系统的“黑名单”。日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蹊跷的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银行因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向原告段某赔礼道歉并消除不良记录,赔偿段某2万元精神抚慰金。

  2009年6月份,段某因个人需要向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被告知他有多次未按时还款的不良记录,丧失了贷款信誉。段某此前从未办理过某银行的贷记卡,为此,段某多次到该银行交涉,要求消除不良记录,但该银行始终未予答复。段某将该银行告上法庭。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7日,他人持原告段某的身份证,冒用段某的签名并伪造了虚假的收入证明,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贷记卡。持卡人用该卡消费18820元,逾期未还。经段某向人民银行查询,发现以其名字办理的某银行贷记卡截至2009年5月有7次未按时还款的不良记录。

  法院认为,他人以原告段某的名义办理信用卡时,某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为他人办理了以原告名义的信用卡,致使段某名下的消费非段某所为。被告的疏漏影响了原告在银行系统中的个人信用,导致原告的信用等级下降,给原告经济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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