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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物发现大额存款 银行拒绝敬老院代领

      

过世的老人名叫张伟彤,男,生于1933年,2006年过世。余卓明说,老人生前没有兄弟姐妹、子女和配偶,丧事全由敬老院一手操办。余卓明说,老人在去世前签订的养老协议中,明确百年之后自己所有财产全归敬老院所有。但当敬老院找银行取存款时,却遭到拒绝,不得已才上法庭。

 

老人生前是以五保户身份进敬老院的,同时也是“三无”对象(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城市居民)。在一份签订于2004年11月24日的《萧山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入住敬老院协议》中,约定敬老院为入住的老人提供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保障。协议签订四方分别为甲方街道办事处、乙方为敬老院、丙方为所在社区、丁方为张伟彤。敬老院解释说老人不识字,张伟彤的签字是由北干街道广德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周素娥代签的。

 

2006年,老人过世后,工作人员在整理遗物时,发现老人藏在被子下面的三张存折,共5万多元,存款时间都是在1999年6月。

 

余卓明说,其中存在邮政储蓄的1万多元由敬老院代领,用于支付丧葬费。当时敬老院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这1万多元的存款如果有继承人,将依法归还给对方。可是当敬老院工作人员拿着存单,带着街道和社区相关证明找银行取钱时,却被告知要通过遗产继承公证或法院判决,敬老院才能获得这两笔存款。

 

敬老院随后以自己履行了对张伟彤老人生养死葬义务,根据养老协议的约定,张伟彤老人过世后留下的存款及利息归敬老院所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工行杭州萧山支行和农行杭州萧山支行告到萧山区法院。

 

银行的理由也很充分,他们认为敬老院不是这两笔存款的法定继承人,而且协议中有关财产的约定条款是后来添加上去的,字也是由别人代签的,无法确认是否为老人的真实意图。并表示,“法院判存款归谁,我们就给谁”。

 

法庭上出示的三张存单中,有一张存款人为“张耀南”,街道和社区都出具了证明,该名为张伟彤的曾用名。而,银行方面拒绝支付敬老院存款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张耀南的存单到目前为止,的确是没有其他人来主张,但无法确认以后是否会有其他人来主张或有其他继承人。二是张伟彤及张耀南是否系同一人也无法确定。三是协议上的条款及签字是否系张伟彤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无法确定。银行方面认为养老协议书中第四条“丁方责任”里的“丁方百年之后,所有财产归乙方所有”的这部分内容系手写,而且是格式文本,对其真实性无法确定。且丁方落款签字处“张伟彤”系“周素娥代写”,是否出自张伟彤的个人意愿无法确定。银行还提到,1999年存款时存款人不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根据当时的规定,存款并非实名制。如现在存款人要取款,需提供身份证、派出所开具相应的曾用名的证明,还有密码。若当时用的是曾用名存款,银行可以通过核对笔迹来确认。

 

因为银行方面不愿意接受调解,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法庭择日会对此案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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